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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法律會使人制訂出更好的法律,壞法律則會導致更壞的法
律。只要有人談到國家大事時說:這和我有什麼相干?我們
可以料定國家就算完了。
愛國心的冷卻、私人利益的活動、國家的龐大、征服、政
府的濫用權力,這些都可以使我們想像到國家議會中人民的
議員或代表的來路。他們也就是在某些國家裡人們所公然稱
為的第三等級。這樣竟把兩個等級的特殊利益擺在了第一
位和第二位;而公共利益卻只佔第三位。
正如主權是不能轉讓的,同理,主權也是不能代表的;
主權在本質上是由公意所構成的,而意志又是絕不可以代表
的;它只能是同一個意志,或者是另一個意志,而絕不能有
什麼中間的東西。因此人民的議員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
的代表,他們只不過是人民的辦事員罷了;他們並不能作出
任何肯定的決定。凡是不曾為人民所親自批准的法律,都是
無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英國人民自以為是自由的;他
們是大錯特錯了。他們只有在選舉國會議員的期間,才是自
由的;議員一旦選出之後,他們就是奴隸,他們就等於零了。
在他們那短促的自由時刻裡,他們運用自由的那種辦法,也
確乎是值得他們喪失自由的。
代表的觀念是近代的產物;它起源於封建政府,起源於
那種使人類屈辱並使“人”這個名稱喪失尊嚴的、既罪惡而
又荒謬的政府制度。在古代的共和國裡,而且甚至於在古代
的君主國裡,人民是從不曾有過代表的,他們並不知道有這
樣一個名詞。在羅馬,保民官是如此之神聖,人們甚至於從
不曾想像過他們會篡奪人民的職能,而且他們在那樣廣大的
人群之中也從來不曾試圖對於自己作為首領的地位來一次全
民投票;——這一點是非常之獨特的。可是,根據革拉古時
代所發生的情況,即有一部分公民竟從屋頂上進行投票,便
可以判斷人多數眾有時候會造成怎樣的麻煩了。
在權利與自由就是一切的地方,不方便是不算一回事的。
這些明智的人民會以恰當的措施來安排一切,他們會讓他們
的役吏去做保民官所不敢做的事;因為他們無須害怕他們
的役吏會想要代表他們。
然而,為了說明保民官有時候是怎樣代表人民的,我們
只須設想一下政府是怎樣代表主權者的就夠了。法律既然只
不過是公意的宣告,所以十分顯然,在立法權力上人民是不
能被代表的;但是在行政權力上,則人民是可以並且應該被
代表的,因為行政權力不外是把力量運用在法律上而已。從
這一點便可以看出,在仔細加以考察之後,人們就會發現很
少有幾個民族是有法律的。無論如何,我們可以肯定,保民
官既不具有任何部分的行政權力,所以永遠不能以其職務上
的權利來代表羅馬人民,除非是他篡奪了元老院的權利。
在希臘人那裡,凡是人民所需要做的事情,都由人民自
己來做;他們不斷地在廣場上集會。他們生活在溫和的氣候
裡,他們絕不貪求;奴隸們在做他們的勞動;他們的大事只
是自己的自由。可是如今既已不再有這種同樣的便利,又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