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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部分

我的隱性侵權,而且隨時有被抵賴的可能,在法律上不能成為證據。加上那份書面離崗的手續,仍在夏振川手裡,這個關鍵的證據他不承認有,無疑給我的起訴設定了障礙。

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在當天寫了申訴書給廠裡,未被理睬。幾年來一直在向省市有關部門申訴,直到市政府點名下了檔案,江拖才終於有了一份蓋了章的材料,儘管其遮遮掩掩,但難能可貴地承認了是協議離崗,侵權的事實已經形成白紙黑字紅章,市機械局也蓋章給予註明了日期。

至此,應該說人為設定的起訴障礙得以排除,符合《民法通則》中的訴訟規定。

二○○○年五月十日,我依法到市西湖區人民法院起訴,因我的住址和江拖的地址均在該區。

這時,我的起訴書所寫的被告仍為前法人代表江建林,沒有按照常規寫現任法人代表唐方明。我也知道這樣不妥,但我覺得違心的事總難做得出來,而事實上由於我沒有得罪唐方明,這一點為我最後問題的解決,確實留有很大的餘地。

起訴書的請求事項修改為:

1、恢復編制、調整工資,並同意把編制掛往人才交流中心。

2、補發1992年9月至2000年5月的工資及津貼,按平均每月450元計算,為41850元;精神損失和名譽損失費按平均每月100元補償,為9300元。

3、由江拖出款補辦尚未續辦的社會養老保險等,並承擔訴訟費用。

立案室人員看過了我的起訴材料和證據,經過請示,獲准立案,但需先預付2040元的起訴費。我咬牙回去籌好款,再鐵心交給了法院,只要法院能夠依法開庭,也不怕江西拖拉機廠不認帳。法院開了收據,囑咐我一個星期以後,到民事庭去找相關的法官詢問。

一個多星期以後,我來到西湖區人民法院民事庭,案件在一個叫程琳的女法官那裡。她見了我說:“看了你的起訴書,我還以為你是一個年紀蠻大的老先生,想不到你看過去卻是這麼年輕。起訴書的副本,我們已經送達了江拖,你在起訴書中所提到的那個劉煥宇也來了法院,我已經要求了他們在十五天之內把答辯狀交來,到時我們會通知給你。”

我的心頭一陣激動,法院總算是受理了,要不是國家法律提供了這樣的一個平臺,這些權貴哪能會跟我碰到一起,同在法律的天平上來論理?但這畢竟是一個小小百姓與一個副廳級企業力量懸殊的法律較量,心裡不禁又有些吃緊。雖說在心理上早有準備,但從社會的現狀來看,自知力所難為。不管如何,自己還是有十分的信心,事情總是要了結的。

我沒有去找任何人,一則沒有那麼多的錢請客送禮,也請不起律師;二則自信有這個能力和充分的理由,看看是不是真的能夠“有理走遍天下”。

事情並不是我想象的那樣美。

幾天後,我的左胸面板上出現一個個紅印,連成帶狀,十分疼痛,極難忍受。我沒有錢上醫院,只好去廣場新華書店檢視醫藥書。

書上說這是一種神經節疾病,平時潛伏在體內神經細胞中,在某些誘因激發下引起,如全身或區域性抵抗力降低,遭受挫折等。分佈沿身體的一側面板周圍神經作帶狀,伴有劇烈神經痛,治療上以止痛、縮短病程和防止繼發感染為原則,有的會有生命危險。

我疼痛難忍,不得不買來一大罐止痛片,大量吞服,常常還是痛得把頭栽在床上打抖。終於冒著生命危險,挺了過來。

在那時,我一方面仍急於打官司;另一方面又恐開了庭,我的胸痛會堅持不住。當我多次忍受劇烈的疼痛找到程琳法官,她雖然比較熱情,卻總說好忙,人手不夠,沒有時間開庭。問其答辯狀,江拖也沒有提供,僅說劉煥宇同一個女的來過了幾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