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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部分

案真實看法的記載。在此,他們都認為根據勞動部的檔案,東湖區法院應該開庭,特別是中院已經專門發文指示補救,並強調加緊的情況下,郭嵐不應該延誤辦案,應負主要責任。

萬檢察官仔仔細細地看了這兩篇日記,然後說:“這我相信你,但這些日記不能作為證據,他們不承認,我也沒有辦法。”

“這些情況在當時我也不可能去錄音,至少我不可能自己寫的日記去騙自己。”對於魏群是否為枉法裁定,我接著說:“她是在已知國家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不向上級講清楚,沒有一個人民法官所應有的責任心,為了終結訴訟,套用不到國家法律,竟把法律當成兒戲,可隨意用上‘有關法律’四個字矇混老百姓,從而導致了違背法律的裁定,給當事人造成了嚴重損害,就退一萬步來說,也至少有過失行為。”

“中院法官在江拖搞破產清算時,像這些法律規定也應該懂,東湖區法院說,魏群以及民事庭庭長在向中院請示時,都講了是勞動爭議案件,導致訴訟的錯誤終結,應該是中院經濟庭的責任。現在追究起來,情況非常複雜。”萬檢察官分析。

“這裡講的僅僅是認為應該,當然就不見得就是。我也理解,中院法官也不是個個都對每條法律法規都記得很清楚,在下面的法官,既然已經知道了國家有這麼一份法律檔案,就應該如實向上面提出來。這件事畢竟已對我造成了嚴重的損害,侵犯了我作為一個公民的合法訴權,不管是誰的責任都應該明確。我認為,是誰裁判就應該是誰負責,總不應該讓我這個受害者來承擔責任,甚至連我預交的兩千多元起訴費也給抹掉來。”

“這說得也是,我們檢察院辦案也是哪個辦案就是哪個負責,法院應該賠償你的損失,那兩千多元訴訟費法院也不應該收你的。”

我們又查了查中院那個終止與江拖經濟有關的民事活動發文的依據。《破產法》的條文裡沒有,估計與勞動爭議案的訴訟無關,而事實上,《民事訴訟法》、《企業破產法》和勞動部檔案都明確規定應該開庭,這些我們兩人都看到了。

萬檢察官說:“我們市檢察院要做的工作,主要是對東湖區檢察院那份決定書的複查,東湖區法院魏群不跟你開庭,我們也對她進行了批評,魏群對我們說,她跟秦付根無冤無仇,哪裡會不開庭呢?她若不是有中院經濟庭的那個檔案的誤導,作出了這樣的裁定,現在隨便判她多大的罪都可以,她也會認。中院的那份檔案雖然沒有寫明是指秦付根的勞動爭議案,但她也去作了請示,她只是執行上級的指示而已。”

“人民法官的審判活動是不受任何行政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干預的,這是國家和人民賦予他們的神聖的執法權利,執行的應該是國家法律的明文規定。如果說上級的指示有違於國家的法律,就更應該把已知應當開庭的法律條文向上說明。何況在我提出申請再審後,中院已有正確的明文指示,東湖區法院又為什麼仍然不及時加緊執行呢?”

“魏群可能也講了法律檔案的規定,中院的內部管理也太混亂了,檔案發的又籠統,中院在再審時糾正後的發文,連中院紀檢主任現在都說不知道,梁洪還表示要去查一查是哪個部門發的,還是我告訴他是書記官處發的,再審是由書記官處負責。再說中院有法官在江拖破產清算組,據說他們也不知道中院有後來的這個發文。”

談到勞動爭議案如果開庭的話,萬檢察官說:“江拖已在破產清算,開庭只能說對你有利,並不見得就有很大的好處。”

“那情況就完全不一樣了,首先就可以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地洗清江拖無辜除名帶給我的恥辱,恢復編制,然後續辦已停止的社會養老保險,補償工資,挽回一定的經濟損失,還有可能解決安排工作。”

“江拖資不抵債,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