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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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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相對於其他財產法而言;自由價值在智慧財產權法中的地位相當較低。由於衡平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存在的衝突;在充分保護個人利益的前提下;智慧財產權法對權利人的自由進行了某些必要的限制。如;在著作權法領域;各國都規定了著作權的保護期限、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許可和強制許可制度等;在專利法領域;除了規定專利的保護期外;許多國家規定了強制許可制度;規定了專利權人積極實施專利的義務等;在商標法領域;很多國家法律規定了商標權人使用商標的義務;否則可能被視為對商標權的拋棄。總之;自由是智慧財產權法的價值目標之一;但權利人行使權利的自由受到了更多的限制。

2。秩序——和諧

法學上所言的秩序;主要是指社會秩序。它是指人的社會活動、行為具有一致性、連續性、確定性。人天然具有對秩序的需要;由不同的人所組成的社會要得以維繫其存在和發展;就必須確立基本的秩序形式。法律在促成人類秩序的形成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任何一種法律都要追求並保持一定社會的有序狀態。可以這樣說;法律總是為一定秩序服務的;在秩序問題上根本不存在法律是否服務於秩序的問題;所存在的問題僅是法律服務於誰的秩序和怎樣的秩序問題。在全球化與現代化不斷發展的今天;面對社會衝突擴大化、法律和經濟全球化、科技與文化多元化、環境問題複雜化等等;構建和諧社會成為時代的主題和最強音;與此相應;和諧也就成為法的價值追求。

智慧財產權法在很大程度上維護了和諧的社會秩序。智慧財產權法的調整物件是確認、保護和利用智慧財產權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係;不僅包括智力成果創造者、傳播者、使用者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關係;還包括本國智力創造者與外國智力創造者之間的利益關係;以及不同國家在智慧財產權保護上的利益關係;也包括人與文化自然的共生關係。對這些社會關係的協調決定了智慧財產權法必須以和諧為其價值目標;即智慧財產權法的目的不僅在於保護智力創造者的權利;促進知識的傳播和有效配置智力資源;還要保證人與文化自然的和諧共生狀態。智慧財產權法在確保智慧財產權人基本權利的基礎之上;透過在時間、效力、使用等方面的限制;使公眾自由接近資訊的機會不受影響。這種限制不僅提供了利益主體間得以互動和交換的規則;對智力活動構成了有效的激勵;而且達成了利益主體之間的寬容和妥協;從而形成了不同利益主體可預期的行為規則和規範;使利益矛盾和衝突對社會秩序混亂的威脅程度大大降低;由此獲得了一個穩定與和諧的秩序。

3。公平

公平價值是智慧財產權法的基本價值之一。公平與正義、公正、公道等詞雖不同;但它們所表達的意思基本相同;都是人類所追求的一種理想狀態。公平存在於人與人之間的相互交往中;是在涉及利害關係的場合;要求平等地對待他人的觀念形態。

由於科技的發展;科技在現代社會中的意義日益突出;國與國之間的競爭越來越表現為科技實力的競爭;進而表現為智慧財產權和人才的競爭;知識的重要性被人們普遍認可。新知識的創造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的產生融入了創造人艱辛的勞動;花費了創造人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所以說創造性成果也是人類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