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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部分

首先在眾議院議員的選舉上得到承認,並由憲法加以保證。

在憲法公佈前的

1946年

9月

27日,由於地方制度的修改,婦女獲得了

自治體長官及議員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知事

30歲以上);接著在憲法公佈

後的

1947年

2月

24日,獲得了參議院議員的選舉權、被選舉權(30歲以上);

此外,1948年

7月

5日,教育委員會法公佈,獲得了男女平等的選舉權、被

選舉權,1957年修改為任命制。

婦女與男子同樣就任公職、執行公務的權利,在

1947年

10月

21日公佈、

1948年

7月

1日開始實施的國家公務員法中得到了保證。

日本根據

1952年和平條約獨立時,日本

NHK廣播電臺報道,有外國特派

員說,“婦女參政權不是被取消了嗎?”為此十分吃驚。同他會面時問起,

他說,“因為自己所遇到的日本大政治家都是反對婦女參政權的”。

然而,由於

1955年日本批准了聯合國制定的“婦女參政權條約”,可以

說不用再為此而擔心了。

聯合國的這一婦女參政權條約,是聯合國成立後設立的“婦女地位委員

會”,鑑於“婦女的政治參與”是婦女問題中最重要的問題而第一個提出,

併為

1953年聯合國大會所採納。

條約有

11條,第一條規定了男女平等的選舉權;第二條規定了男女平等

的被選舉權;第三條規定了男女在平等條件下擔任公職和執行公務的權利。

自從婦女參與各種選舉和公職以來,大約已有

30年了。她們是怎樣行使

這些權利的呢?

在這裡,僅想簡單講一下某些傾向。

第一,關於選舉權,從一開始,擁有選舉權的婦女就比男子多,投票率

也高。因此,前往投票站的是婦女居多,由於根據選舉權,每位男女所投的

一票是平等的,所以,只要婦女一致,婦女所投票贊成的議員就可以全部當

選,婦女所支援的政黨就可以掌握政權,這也就是今天大會的口號:“婦女

的一票能夠改變政治。”

雖然婦女根據自己意見投票贊成的議員和政黨各有不同,但是在超越黨

派的共同的“提高婦女的地位”、“關注生命和生活的政策”方面是可以形

成一致的。最近,大城市中出現了婦女支援革新的傾向,是值得注意的現象。

因此,重新確認一票的重要性,要考慮有效地行使這一權利。

第二,關於被選舉權,可以說婦女被提名為候選人的和當選的,在國會、

在地方議會都比當初少了。在地方議會,最近雖有所增加,但也沒有達到當

初的水平。

把人格和能力都出色的女議員派遣到大多數議會去,是大家所希望的。

為此,首先是政黨必須提高對婦女的認可,婦女自己要有參與政治的願望,

並參加政治活動。

有關國家及地方議會女議員的調查,至今還不曾有過。最近,為紀念婦

女參政

30週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