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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0章 犯罪的不確定性

沒有什麼犯罪是非犯不可的。

人總是有選擇的。

就像《隱蔽的角落》中的張東昇,他的岳父母一定是非殺不可麼?

他殺了又能解決什麼問題,對他又有什麼好處,有證據證明是他岳父母挑唆他們夫妻離婚麼?

其實都沒有。

犯罪有時候就像話趕話,就趕到那個份兒上了,就覺得當時一定要把這個氣出了。

然後所有的思維都關閉了,就只研究怎麼殺人,怎麼犯罪這一件事。

張東昇後來對孩子們說過一句話,他如果要許一個願的話,那就是希望一切能夠重新來過。

我想這話一定是從他殺死岳父母開始的。

因為自從有了那件事他就像活著在黑暗裡的動物,從此見不得光了。以前他並不怕光。

他雖然窩囊,不敢跳出舒適區,但那只是留戀,還不是不敢。

但是自從犯了罪,他的腰就直不起來了,只能從透過繼續犯罪來掩蓋之前的罪行,從而越抹越黑。

我今天想說的是,有沒有可能控制得住那一念之間,那一念之間的殺機和恨意,讓理性重新迴歸到主導地位。

我們可以回想一下,我們自己有沒有發作的時候,雖然算不得犯罪,但可能發怒,發了很大的脾氣,到頭來解決不了問題,結果還把問題搞糟了,事後十分後悔。

那麼我們當時能控制得住自己麼?

我相信有個別人可以控制得住,但大多數人都會有控制不住的時候,都會失去理智的時候,即使事後會十分後悔。

而還有一小部分人的失控達到一定程度就達到了犯罪的級別。

因此,我想說的是其實犯罪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具有相當的不可控性。

即使有懲罰措施,但是在失去理智的一剎那根本顧不上,在當時的犯罪預防其實是失靈的。

這也是為什麼犯罪很難避免的原因。

我們都是知道犯罪不對,犯罪不好,犯罪甚至會連累家人,但是為什麼每年還是有上百萬人的犯罪,是他們的智力有問題麼?顯然,並不是。

那是他們的性格有問題麼?其實也很難分辨,至少沒有明顯的證據支援。

其實大多數犯罪人也是普通人。

引上他們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就是一些突發的、偶然的事件。

比如,一些超越自身的底線的羞辱和挑釁,別人惹到我了,激怒我了,但又為達到正當防衛的條件,那麼如果我大打出手,然後達到傷害犯罪的程度,我就要承擔刑事責任。被害人的過錯可以減輕一些刑責,但無法免除罪責。

事實上,一般人也不是十分了解正當防衛的準確含義,很難把握清楚,尤其是衝昏頭腦的情況下,也顧不上許多。

事發有因的憤怒,急躁的情緒,容易引發偶犯。

此時想要最大限度的避免衝突,要麼是極高的智慧,要麼是極高的修養。

這裡邊有一個底層的心理安全機制,那就是寧願受辱也不將自己置於法律的風險之中,這個意識必須長期的灌注到內心之中,在關鍵時刻才可能發揮作用。

寧願面子上過不去很尷尬,但也不能衝動,衝動一旦萌發就會聯想到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後果,其實就是要特別的把自己當回事。這種意識必須長期樹立起來,才會發揮條件反射的作用,這也是一種內在的犯罪風險防控機制。

就比如張東昇,在岳父母說出一些很傷自尊的話的時候,可能有一絲殺機閃現在心中,但同時必須迅速有一個反應,那就是不行,我不能因為這事毀了自己的一生,我是非常有前途的人,我要把自己看得很重。

其實犯罪的時候,往往是把自己看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