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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部分

發生而一一恢復。因此,在二百年前發生的這場爭論,就更值得今人重視。

十、劃分社會階層

十八世紀中國還存在著類似“劃分社會階層”的現象,據法國學者魏丕信(Will)研究,在因災對納稅人蠲免賦稅時,政府規定納稅在五兩以上的算作“富戶”,一兩以下的即為“貧民”,介於二者之間的為“小戶”(其他經濟上的差別則不考慮)。其中“富戶”不予蠲免,“小戶”依照受災損失程度依次減免,“貧民”則全部蠲免。在因災賑濟時,必須優先照顧最貧困者,如果情況允許,再擴充套件到受災較輕的那部分人;儘管在中央政府眼裡,典型的救災受益者就是隻靠自己勞動維生的農民家庭。乾隆初年,一個制度建立起來,它把人口按照“貧”、“富”的範疇進行劃分。大體上是分為幾個富民階層(如極富、次富、稍富)和幾個平民階層(極貧、次貧、稍貧)。有些時候,其劃分標準是極為經驗性的(如“產微力薄,無擔石,或房傾業廢,孤寡老弱,鵠面鳩形,朝不謀夕者,是為極貧”;“田雖被災,蓋藏未盡,或有微業可營,尚非急不及待者,是為次貧”),有的則提出了一些量性標準。如“極貧”為:沒有任何財產,無手工業、山地等副業收入,租種地少於十五畝(或擁有自耕田地不足十畝),被災損失達到八九分者,或“赤貧無力,及四貧無告者”;“或系佃民,或田地在十畝以內,又全行被災,冬春難以存濟者,俱應列為次貧”,等等。人們可以看到,是佃戶還是小自耕農,這種土地關係的區分在確定農民地位時具有的重要性。雖然這裡並沒有所謂“社會階級”的概念,但這種方式仍使人聯想到二十世紀土地改革中的分類(至少在表面上看是這樣),如貧農、中農、富農等。'62'

看來,在十八世紀,“富戶”與“貧民”似乎已成了一個對立物,而被常常提起;'63'“地主”或“富戶”似乎也不是什麼好名詞了。'64'

如康熙四十二年(1701)聖祖諭旨:

“朕四次經歷山東,於民間生計,無不深知。東省與他省不同,田野小民,俱系與有身家之人耕種。豐年則有身家之人所得者多,而窮民所得之分甚少。一遇凶年,自身並無田地產業;強壯者流離於四方,老弱者即死於溝壑。”'65'

我過去在教學中,總感覺這與其他史料對不上號。魏丕信也提到這點:較新的研究資料(約1900年)提示,在山東的多數地區,大部分農戶是自耕農,還有少數大地主。但為什麼康熙上諭(及十八世紀初年的一批類似的材料)要“誇大租佃制流行程度以及富戶的影響”呢?這顯然是“有其一定用意”的。即“期望”地主對佃戶能夠“貧富相助”、“有無相資”,幫助窮人渡過難關。儘管這種意識形態在多大程度上與現實相關還是一個問題。'66',上海書店出版社,2005;儘管她描寫的是十九世紀以後,也屬於把問題貫通來看的一種努力。)

在我看來,在這種“意識形態”或是“流行看法”之下,地主(富戶)已被置於一個受到質疑的地位,並且被加上了若干社會責任。這可不是什麼令人稱羨的角色,而且多少帶有了一點“反派”的色彩。其行為一旦不孚眾望,就可能被扣上一頂“為富不仁”的大帽子,成為打擊的物件。'67';歐陽兆熊、金安清:《水窗春囈》:江忠源為秀水令時辦賑,制兩匾書,捐有成數即齎花紅鼓吹,以“樂善好施”四字褒之;否則,大書“為富不仁某某”額於門首,責令地保巡視,毋使藏匿。又,多捐者給予禁搶告示一紙,犯者照某甲一率處死,數日之間捐銀十餘萬兩,蓋皆欲得此告示作護符耳。又,段光清:《鏡湖自撰年譜》:餘(任建德縣時)問某富家:“今年災荒,伊家何以尚有如許穀子?”並囑曰:“明春乏食,尚毋再積,且必零賣也”。又稱:保富安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