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大名詞(Major term)。
因。
大前題(注一)(Major premise)。
法差別相違因。
大名詞含意兩歧之大前題。
眼等。
軀殼。
他(暗指非積聚性之神我)。
靈魂(非物質的)。
積聚性。
物質的。
臥具等。
機器。
眼等必為他用。
軀殼必需別有靈魂為其主宰。
積聚性故。
為物質所構成故。
如臥具等。
如機器之需司機人。
成立。
證明。
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
如以此大前提證明軀殼必為他物所主宰。
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
乃證明為含意不同之大名詞‘物質所構成的他物’(即神經系統)所主宰。
諸臥具等為積聚他所受用故。
因機器乃由物質所構成的司機人之‘軀殼’所主宰也。
細閱上列對照表,可見數論外道之推論與今之基督教徒一般無二;而商羯羅主菩薩之駁論亦與今經驗派哲學之駁基督教靈魂一般無二。
一般人之信宇宙之客觀的存在,其意無非謂宇宙為生我感覺之實物。然宇宙如何能生我感覺?且是實物乎?若雲質子(Proton),電子(Electron),光子(Photon)是實物,且生我感覺;然我感覺上並無質子,電子,光子之形像;故質子,電子,光子縱是實物,決不生我感覺。若雲方,圓,大,小,明,暗等生我感覺,且是實物;然方,圓,,大,小,明,暗等並非物質;故方,圓,大,小,明,暗等縱能生我感覺,決不是實物。故認宇宙為客觀存在亦不合理。是為佛破法執之一斑。按根據自然科學亦可得相同之結論。例如面前有一山,照一般人之見解,此山乃我親目所睹故其存在決無問題。但以光學及生理學說明之,則我之見此山,乃由日球表面原子分子劇烈震盪,擊動以太,(或雲擊動磁力場與靜電力場)傳達地面。地面物體受之,因其自然頻率(Natural frequency)之異,吸收其某部分而反射其餘,遂分色彩及明暗。我之見山乃自山反射之波動向各方面進行,遇我目中凸鏡(Lens),屈折而聚於網膜上(Focussing on retina)為倒影,其色彩,明暗,形狀均與面前之山無異。此倒影使網膜上之紫色素起化學變化,刺激視神經端之圓錐體。視神經傳此刺激力於神經中樞,始有見山之感覺。故無論此感覺為非物質的精神作用(如基督徒所信),抑僅為質子電子光子之一種組合(如經驗派哲學所想像);要之,我之見山實未見山,不過見網膜上之倒影;且亦並未見倒影,不過得視神經之一宗報告。耳聽鐘聲,鼻聞花香,舌嘗甘旨,身御輕暖,莫不如是。如人在中央政府,得各省各機關來電報告種種事務,不得謂親見某省某機關之某某事也。且非特其原本之物體,音聲等(Original figure,sounds etc。)為我所未嘗直接經歷,即被複制之跡像(Reproductions)如網膜上之倒影等,亦僅由人畜屍體解剖時見之。其非直接經歷,依然與見山無異。然則物質之客觀存在,徵諸自然科學,恐世間一切問題其證據之不充分,更無過於此者矣。可見關於客觀的宇宙,自然科學所得之結論,仍與佛說無殊。
或謂如上理論不過足以成立懷疑論而已,不過謂客觀的宇宙不能為我人所感知而已,並未能決定否認宇宙之客觀的存在也。且宇宙之客觀的存在雖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