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基本上繼承了元代的法律規定:“凡婦人夫亡無子……改嫁者,夫家財產及原有妝奩,並聽前夫之家為主”。'6'(戶令)對於寡婦守節者則允許其繼承遺產,同時還作出“合承夫分”的規定。可見,明律規定妻子實質上沒有財產權。
3、妻的離婚權
唐以後法律把“若夫妻不相和諧,而兩願離者”作為離婚原則。此外,明朝還規定“凡妻無應出及義絕之狀而出之者,杖八十。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減二等追還完聚。”'7'(卷六)這“七出”又稱七去,或七棄,指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多言、竊盜。這是中國古代傳統之休妻條件,即男子可以主動提出離婚。而“三不去”是指“有所娶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三種情況。這是古代法律對於出妻所作的限制性規定。明律繼承了這一規定,在一定範圍內維護了婦女的權利。但在實際情況中,若婦犯惡疾,犯奸,“三不去”的限制往往無效。
明代法律規定在下列情況下,妻子可以向丈夫提出離婚:
第一、夫縱容或強迫妻、妾與人通姦明律中詳細規定,“凡縱容妻、妾與人通姦,本夫、姦夫、姦婦,各杖九十。抑勒妻、妾及乞養女與人通姦,本夫、義父,各杖一百,姦夫杖八十,婦女不坐;並離異歸宗。”'7'(卷二十五)唐宋律沒有此項規定,元律中開始有這種規定,即丈夫接受錢財,縱容、逼迫妻子為娼,法律判女子離婚。可見,明朝法律支援為人妻者在遭夫抑勒與人通姦或毆打折傷時,可以主動訴諸法律,以求擺脫因婚姻而遭受的物質和精神折磨。這些規定使妻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受到了法律的保護,與唐宋朝代相比是一大進步。
第二、夫逃亡過三年者《明律》中規定,“夫逃亡過三年不還者,並聽經官告給執照,另行改嫁,亦不追財禮。”唐宋律沒有此項規定,元律在這種情況下大多命令有關部門勸告此夫,但不得斷離。明朝法律明確規定夫逃亡過三年,婦女就可以改嫁,並由官府出面發放執照,保障了婦女的這一權利;而不追查財禮,又對婦女的情感損失作一定的物質補償和心理撫慰,體現裡極強烈的人文關懷。
第三、毆妻至折傷以上《明律》中規定,“其夫毆妻,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二等(須妻自告乃坐)。先行審問,夫婦如願離異者,斷罪離異;不願離異者,驗罪收贖。”'7'(卷二十五)唐、宋律並不以此作為妻呈訴離婚的理由。元律中開始有“諸以非理毆傷妻妾者。。。。。。並離之”的規定。明代夫毆妻致折傷以上,可以構成妻子提出離婚的理由。當然離婚與否並非完全按照妻子的意願,丈夫還是有願否之權的,但這並不意味暴力丈夫可以逃脫法律的制裁。可見,與唐、元、宋相比,明代婦女在遭受到家庭暴力的侵犯時,可以尋求法律的援助提出離婚的申訴,並對丈夫進行法律的懲戒。
第四、典僱妻子唐、宋律無此規定,元律雖然禁止用錢典僱妻妾的規定,但並不作為妻子離異的理由。《明律》規定:“凡將妻妾受財典僱與人為妻妾者,杖八十。……知而典娶者,各與同罪,並離異,財禮入官”'8'(卷六)。明朝法律嚴重打擊典僱妻妾以及典娶他人妻妾的行為,維護了婦女的尊嚴。
第五、被夫之父母非理毆傷明律規定;“祖父母、父母。。。。。。若非理毆子孫之婦。。。。。。致令疾廢者,杖八十,篤疾者,加一等,並令歸宗。”元律中有類似的規定:“若妻不為父母悅,以致非理毆傷者,罪減三等。”相比較,明律增加了毆傷的程度,對女性的要求稍顯苛刻。
從妻的人身權、財產權的規定來看,明代“為人妻”的法律地位,基本上沿襲漢代以來傳統社會中家庭主婦的身份和地位,即遵循“三綱”之一的“夫為妻綱”的原則,從而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