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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4部分

故此在肖天健一經返回南京之後,便著令刑部官員集中起一批熟知律法之人,全力投入到了新朝律法編修之中,經過兩個多月幾十個能吏的共同努力之下,一部在大明律基礎上重新修改編制的大中律便基本上被制定了出來。

這一部大中律業已呈交到了肖天健手中,肖天健仔細觀看了一番之後,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雖然這部大中律,比起之前的大明律更加詳細實用了一些,但是遠沒有後世的法律詳細,而且沒有刑法和民法之分,但是在這個時代,倉促之間,要效仿後世頒佈一系列的法典,也是不現實的。

所以考慮到許多事情是要循序漸進才能逐步推行的,肖天健還是在年前的時候,硃批了這部大中律,下旨開始印刷刊行,年後下發各部以及地方官府給官員們熟悉並且提出意見進行最後修改,並且決定在年後三月間正式啟用,棄用之前使用的大明律。

考慮到時間倉促,其中肯定還有許多不完善之處,所以肖天健硃批的時候,特意將這部大中律加上了“暫行”二字,推行使用之後,發現不足之處,今後再進行修改,逐步的進行完善。

而且肖天健還下旨,將這本大中律發放各地之後,令人抄寫成佈告,擇地張貼出來,對全部民眾進行公示,派人每日進行宣講,讓民眾在推行此法之前,也初步瞭解此律,並以此來規範個人行為,省的到時候推行起來,很多人不知道。

再者,肖天健認為,古代地方行政官員權力太過集中,職責不清,所有民務全部一把抓,雖然有主薄、縣丞、捕頭、衙役等輔助人員,但是在司法上權力也太過集中,許多官員,雖然透過科考錄用,但是以明代推行的科舉考試,讀書人所學的面很窄,很多官員根本就不瞭解律法,主持一些刑罰之事,很容易出現冤假錯案,而且還是一個人說了算,也很容易滋生貪、腐之事。

故此肖天健認為,行政權力不能太過集中,司法權要相對於獨立,而且司法權也不能太過集中,要對其進行分權,成立類似後世的警察、檢察官、法官相互制約的機制。

而且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原因,就是現如今大中朝許多地方已經平定下來,先前雖然肖天健已經很注意讓軍方不要過多幹涉地方政務,但是在混亂的情況下,軍方肯定是需要先以武力平定地方,然後才能將權力交給行政官員,一旦地方局勢平定下來,軍方便不能再幹涉地方政務。

現如今已經被大中朝掌控的各地局勢正在逐步的平定,地方上的一些緝捕盜賊抑或是民間糾紛之事,就不能再依靠軍隊出面了,於是地方必須要有一個強力部門來完成這些事情,否則的話地方行政官員就不得不依靠軍隊,對於今後國家執政很不利,也很容易讓一些軍官干涉到地方政事。

而古代對於地方治安,在明朝主要是各州縣下面的捕頭以及捕快來行使這樣的職權,所以肖天健和諸臣商議之後,決定還是先在一些局勢已經平穩的州縣,恢復地方武力,來接替軍方暫時行使的權力。

明代州縣都設有捕頭帶領一些捕快來幹這種事,但是這些人朝廷官府卻不發工資,每年也不過只有十兩“工食銀”,這些人生活便只能自己想辦法來解決,故此明代捕快們對於地方危害很大,多要透過敲詐勒索之事,來滿足他們的生活。

恢復這樣的制度,肖天健肯定是不會幹的,所以他思量了一下之後,考慮到警察乃是後世的稱謂,決定還是定一個全新的稱呼,於是大中偵捕房這個類似於後世警察局的部門,便全新出爐。

偵捕顧名思義,偵就是偵辦各種案件,捕便是負責緝捕犯人,基本上概括了他們的職責,(不想使偵緝隊這個名字,偵緝隊在民國時期,名聲太臭了!)這麼一來,連帶以前州縣的仵作,也歸入到偵捕房之中,而且這些人的費用支出全部都由國家財政負責,每人每月都有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