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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9 章

在現代人彈幕說的熱鬧的時候,古人也在評判他們。

“十四歲以下都是幼女,後代的成婚年齡果然很晚。”

“居然沒有通姦罪?那豈不是民風敗壞?”

“後世男女都同窗讀書,還能指望什麼民風貞潔?”

說是這麼說,但是也沒什麼人發去天幕上,畢竟一發就會被嘲諷甚至要和網路“刁民”們吵架,吵架又吵不過,實在是自尋煩惱。

伍愛華則是等彈幕討論了一兩分鐘之後,才繼續自己的科普。

“除了刑事法律中確定的□□幼女等條款被後世繼承之外,元朝民事法律中也有條款被後世所繼承。”

“第一個就是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賠償問題。”

“在元朝之前,例如唐宋,對於刑事犯罪的立法主要是刑罰,及對罪犯的用刑,而很少涉及對於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庭的賠償問題。”

“剛剛我們提到元朝同罪異罰的時候,就已經提到了燒埋銀,也就是元朝將喪葬費確立進入了法律中。”

“除了喪葬費之外,元朝殺人和傷人還有另外的賠償,例如‘養濟之資’、‘養贍之資’、‘醫藥之資’等等,不誇張地說,給明清法律中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奠定了基礎,誇張點說,深刻影響到了現代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制度。”

聽到伍愛華這話,鐵木真、忽必烈等元朝君王的眼中都露出了笑意,任憑誰知道自己影響了後世這麼多年,都難免志得意滿,並且希望主播能夠多誇點。

“除了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外,主播我深刻地懷疑元朝的不動產買買制度對於西方的不動產買買法律有著深刻的影響。”

“眾所周知,元朝的版圖已經擴充套件到了歐洲,又有馬可波羅等旅行者在元朝的時候去過元大都,留下的遊記在西方影響力巨大,加上西方現在的不動產買賣制度和元朝如出一轍,所以很難排除元朝的影響。”

“元朝的不動產買賣是怎麼立法的呢?”伍愛華自問自答道:“根據元典章裡面的規定,要先向官府申報獲得賣房憑據,然後先問親戚和鄰居,因為他們都有優先購買權,再簽訂合同,買主還需要經過鄰居的同意,不允許賣給惡鄰影響社群的安定,最後才是到官府備案並且交稅,完成房屋買賣。”

“這一套制度,已經是非常完善的不動產買賣制度了,分析一下現代的制度,也就是在這基礎上進行了簡化。”

【此時此刻,元朝野蠻的印象在我腦海中已經抹去】

【不動產買賣已經這麼接近現代了?】

【說起來元朝的婚姻家庭繼承法又是如何的呢?總不會和唐宋明清一樣吧?】

看到這條彈幕,伍愛華回答道:“元朝時候的婚姻家庭繼承法和唐宋以及明清確實有所不同。”

“明朝和清朝我們日後再說,需要提及的也就是他們幾乎剝奪了女性的人身權和財產繼承權,但是元朝並沒有這樣。”

“我們之前有提及,遊牧

民族的收繼婚是比較普遍的,當時皇太極的兄弟嫌棄他的貴妃不願意娶,雖然藉口年紀大,但是也有因為嫁妝不豐厚的原因,而嫁妝不豐厚的很大因素,是因為當時的蒙古林丹汗是被皇太極打敗的,而不是未經歷戰爭先死亡的。”

“因為在蒙古民族建立的國家,寡婦是可以繼承丈夫的遺產的。”

“根據元朝法律的規定,無子的寡婦是可以繼承丈夫所有的遺產,丈夫的兄弟親戚都不可以分割,當然,如果寡婦改嫁,按律要歸還丈夫的遺產,但是實踐中,這就是看夫家和孃家誰更強勢,畢竟財產這種東西,倒手幾遍,丈夫的店鋪賠了,自己嫁妝開設的店鋪賺了,也是很容易的事情。”

“如果放在明清,這種繼承方式簡直是不可想象的,丈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