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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章 會議紀要上的“怪圈”

區紀委常委會是開過了,對王同興案件的處理意見也形成了。但常委會的意見要形成文字材料,也就是要形成紀要,這樣具體辦案的人才有執行的依據。

紀要由辦公室主任根據常委會會議記錄,整理形成文字材料,常委們會籤,紀委副書記稽核,最後由紀委書記審定。

但是在會籤和簽署會議紀要的過程中,卻出現了一幕頗具戲劇性的情節。

原來,分管案件的紀委常委被抽調到市紀委\"王同興案件專案組\"參與辦案,還擔任專案組副組長。他對王同興當前的案件進展與情況是瞭如指掌。因為辦案紀律的要求,分管案件的常委不敢在區紀委常委會上通報,或者說是不敢透露王同興案件的任何實情。

區紀委常委會的意見是\"王同興、生活作風、警告處分\",定位生活作風問題,連嫖娼都不是,定性警告處分。

但是,在五伯公出面找省委王書記前,王同興的關係並沒有真正打入市紀委。所以在市紀委辦案點的王同興也是受盡了無限的折磨與摧殘,在短短的幾天內他便做出了很多的供述。其中主要的有:區城投集團的下屬企業區交通投資公司負責人,為了爭取到工程款的下撥,送給王童興三萬塊錢。還是區城投集團,其下屬公交公司的總經理助理,為了公交補貼款的回撥,送給王同三萬塊錢。區水務集團的一名副總,為了申請到技改專案的財政撥款,送給了王同興三萬塊錢。區礦業集團董事長的秘書送給王同興三萬塊錢。而這個時候的王同興每個月的工資只有是2000多元。

從這一點可以看出來,在區一級國有企業這個層面,大家已經無形中形成了一種共識,同時也形成了同一種口徑,那就是,要想獲得財政資金或財政撥款,就得給王同興送錢,而且是送三萬塊錢。在這些國企負責人的潛意識裡面,他們都認為送給王同興的這些錢,那個掌握全區財政生殺大權的區長肯定也有份。

從這一點也可以再看出來,區國企送給王同興三萬元錢肯定不止這些,說明王同興還沒把區國企送錢的行為供述徹底。

區國有企業的錢王同興都敢收,可以想象,私有企業就更不用講了。祁連山牧場老闆為了獲得區政府100萬的財政補貼,送給王同興7萬塊錢。

王同興還供出來一筆數額比較大的案件:黑山礦業公司為了得到採礦權,該公司老闆王天秀一次性送給王同心26萬元。

這裡說明一下,礦產資源本來是屬於國土部門監管的,但早期國資委剛要成立的時候,大家對國資委的管轄範圍還不那麼清晰,所以,那一、兩年的礦產資源都被誤認為是屬於國有資產的管理範疇,納入了國有資產管理範圍,由區國資委監管,而當時的區國資委還是依託在區財政局裡面。

區紀委分管案件的那位常委因為被抽調到市紀委去辦理王同興的案件,根據他們案件組幾個人員的調查發現,黑山礦業公司為了獲得黑山鋁礦的採礦權(注:黑山礦業公司是在獲得黑山鋁礦開採權後按《採礦權轉讓檔案》要求新註冊的公司,前期都是以王天秀原有的公司名義運作的,為了方便描述,這裡前後均用黑山礦業公司),不惜下了血本給王同興等幾個關鍵人物送上了很豐厚的\"禮金\"。然後,在相關人員的操作下,黑山礦業公司最終僅以5200萬元的極低價格獲得了黑山鋁礦的採礦權。

黑山礦業公司的老闆王秀頭腦靈巧,善於投機取巧,他從礦產儲量的勘測就開始運作,一條龍打通各個環節。

首先透過收買相關勘測人員,把礦產儲存量壓低到實際儲存量的三分之一。

然後,王天秀透過各種手段收買了拍賣公司以及王同興等人。王同興等人在巨大的利益面前,竟然鋌而走險,力排眾議,將拍賣競爭人的條件設定得極為嚴苛,幾乎達到了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