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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滿了歡樂。我感覺到自己生氣勃勃,因而欣喜萬分。“給”比“得”帶來更多的愉快,這不是因為“給”是一種犧牲,而是因為透過“給”表現了我的生命力。

如果我們把這一原則用來解釋各種特殊的現象,就不難認識這一原則的有效性。最基本的例子可以在性範疇裡找到。男子性行為的最高峰就是一種給的行為:男子把自己的性器官交給女子,在達到性高潮的一剎那,他把精液給予對方。只要他不是陽痿,他就必須這麼做。如果他不能給,他就是陽痿。女子也是如此,只不過表現形式複雜一點罷了。女子交出自己,她開啟通向女性內部的大門,在接受的同時她也給予,如果她沒有能力給,而只能得,她就是性冷淡。在女子身上給的行為還表現在她作為母親的作用上。她把她的養料給予她肚中的胎兒,後來又給嬰兒餵奶和給予母體的溫暖。對女子來說不能給是極其痛苦的。

在物質世界範疇內給是財富。不是擁有財物的人是富裕的,而是給予他人東西的人才是富裕者。害怕受到損失的吝嗇鬼,不管他擁有多少財產,從心理學角度來看,他是一個貧窮和可憐的人。願意把自己的東西給予他人的人卻是富有的,他感覺到自己是一個有能力幫助別人的人。只有那些連生活必需品都沒有的人才不能體驗幫助別人的樂趣。但是日常生活經驗告訴我們,衡量有沒有足夠生活必需品的標準既取決於人的實際財產,也取決於人的性格本質。眾所周知窮人往往比富人更願意給。儘管如此,超過一定限度的貧困往往使許多人無法給,恰恰這一點是十分令人懊喪的—這不僅僅是因為從中可以看到窮人的貧困,同時也是因為窮人被剝奪了給所帶來的歡樂。

但給的最重要範疇還不是物質範疇,而是人所具有的特殊範疇。一個人究竟能給予別人什麼呢?他可以把他擁有的最寶貴的東西,他的生命給予別人。但這並不一定意味著他一定要為別人獻出自己的生命,而是他應該把他內心有生命力的東西給予別人。他應該同別人分享他的歡樂、興趣、理解力、知識、幽默和悲傷—簡而言之一切在他身上有生命力的東西。透過他的給,他豐富了他人,同時在他提高自己生命感的同時,他也提高了對方的生命感。他給並不是為了得,但是透過他的給,不可避免地會在對方身上喚起某種有生命力的東西。因此他的給同時也包括了使接受者也成為一個給的人,而雙方都會因為喚醒了內心的某種生命力而充滿快樂。在給的行為中誕生了新的東西,給和得的人都會感謝這新的力量。這一點表現在愛情上就是:沒有生命力就是沒有創造愛情的能力。馬克思極其優美地表達了上述思想。他說:“如果你以人就是人以及人同世界的關係是一種充滿人性的關係為先決條件,那麼你只能用愛去換愛,用信任換取信任。如果你想欣賞藝術,你必須是一個有藝術修養的人;如果你想對他人施加影響,你必須是一個有藝術修養的人;如果你想對他人施加影響,你必須是一個能促進和鼓舞他人的人。你同人及自然的每一種關係必須是你真正個人生活的一種特定的、符合你的意志物件的表現。如果你在愛別人,但卻沒有喚起他人的愛,也就是你的愛作為一種愛情不能使對方產生愛情,如果作為一個正在愛的人你不能把自己變成一個被人愛的人,那麼你的愛情是軟弱無力的,是一種不幸。”不僅在愛情上“給”意味著“得”。教師向他的學生學習,演員受到觀眾的鼓舞,精神分析學家透過治癒他人的病而治癒自己的病也都如此,先決條件是給的人不應該把對方看作是他幫助的物件,而應該同對方建立一種真正的、創造性的緊密關係。

有沒有能力把愛情作為一種給的行為取決於人的性格發展,這一事實似乎沒有必要加以強調了。取得這一能力的先決條件是人要有一種占主導地位的生產性傾向。持有這種態度的人就克服了他的依賴性、自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