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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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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藥公司強大的影響力(3)

製藥業對政府的影響力顯然滲透進了布什政府。國防部長唐納德·拉姆斯菲爾德(Donald Rumsfeld)是西爾列(G。 D。 Searle)製藥公司的執行長、董事長和主席,這家公司後來與法瑪西亞公司(Pharmacia)合併,而法瑪西亞公司後來又被輝瑞公司併購。米切爾·丹尼爾斯(Mitchell E。 Daniels)是前白宮預算主管,同時也是禮來公司的高階副董事長。總統布什在上任之前也在禮來公司的董事會里供職。這種關係是如此緊密,使得每年美國藥物研究與製造商協會的年會看上去都像是華盛頓官員的秘密會議。例如,2003年的年會,到會的有總統布什、衛生與公共事務部秘書湯米·湯普森(Tommy Thompson)、前FDA委員馬克·麥克萊倫(Mark McClellan)以及共和黨參議員競選委員會主席參議員喬治·艾倫[George Allen (R…Va。)]。

得到的回報

前面的章節中,我已經討論了一些有利於製藥業的議會法律條文,從《貝赫—多爾法案》開始到1980年的《斯蒂文森—魏德勒法案》。這些法案使製藥公司可以從國家衛生研究所贊助的研究中獲益。《貝赫—多爾法案》的本意是要鼓勵基礎研究向實踐運用的轉變,但是,總體而言,該法案是否成功還有待商榷。當然,該法案透過之後,生物醫藥專利顯然迅速增加了。但是,許多批評家認為實際效果可能與預期的恰恰相反。透過鼓勵將一項新技術的幾乎每個方面都申請專利,雖然尊重了商業秘密,但是實際上可能會降低科學資訊的分享程度、阻礙對新科學技術的開發。而且它顯然沒有執行這一條規定,即經學術機構授權獲得的藥物在“合理情況下應當公開”。這條規定被製藥業、學術醫藥中心、國家衛生研究所和議會徹底忽略了。

限於篇幅,對於大型製藥公司從與之合作的議會那裡得到的所有好處,我只著重講幾點。我們在上一章中瞭解到,有幾條最有利可圖的法規都是與擴張藥物的壟斷權有關的。還有一些是關於重大的稅收優惠的,這樣世界上最賺錢的製藥公司只需要將其收入的很小一部分用於納稅。有一條規定最近正討論得熱火朝天。1987年,在製藥業的壓力下,議會透過了一項法案,禁止除製造商之外的任何人從其他國家進口處方藥——即使藥物是美國製造的也不行。正是這項法案阻止了人們從加拿大獲取更便宜的藥物。

還有一些議會的行動是針對FDA對該行業的監管能力的。例如,1997年的FDA現代化法案就是對製藥業的巨大讓步。該法案降低了該機構批准藥物上市的標準(例如,有時僅僅用一個而不是兩個臨床實驗就可以了)。但更重要的是,議會並沒有授權FDA在批准新藥時要求將新藥與舊藥進行比較測試。正因為製藥公司只需要將新藥與安慰劑做比較,才造成了該行業現在可以靠模仿性創新藥維生的局面。不然的話,製藥公司將別無選擇,只能努力去研製真正的創新藥物了。

議會給大型製藥公司的最隱秘而又最大的禮物,就是授權由製藥業贊助的私營公司決定醫療保險是否應當為處方藥標籤之外的用途付費。儘管製藥公司不能在FDA批准的用途之外推廣藥物,但是醫生可以將處方藥用於他認為可以用的任何疾病。這就產生了一個問題——保險公司是否應當為這些用途付費——這可不是一個小問題,因為大約有一半的處方藥都是用於標籤之外的用途。這一問題對醫療保險計劃尤其重要,該計劃是美國最大的為門診病人藥物付費的政府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