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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部分

益團體的職能性利益的角度來確定‘效用’和‘效率’(更明確地說是‘活力’)的內涵,並以能否滿足人們對這些‘效用’和‘效率’(或‘活力’)的期望為標準來評價、區分‘政治體制’和‘政治系統’。”

經濟增長與合法性的“政績困局”(2)

從常識和從歷史經驗教訓上看,一個政權,如果不能夠為民眾提供最基本的安全與秩序保障,不能夠提供最基本的公共服務以滿足民眾最基本的生活需要,是無法得到民眾支援和認同的,從而也是不能長久維持統治的。托克維爾在考察法國大革命時就對封建政府無力保障人們基本生活需要從而引起人們普遍不滿的情況進行了考察,指出:“每個人都因貧困而指責政府。連那些最無法避免的災禍都歸咎於政府;連季節氣候異常,也責怪政府”。在這樣的情況下,大革命的爆發與舊制度的滅亡也就不難理解了。相反,也有一些國家,比如二戰後的一些威權國家,威權政府的上臺並不是以民意為基礎而是透過政變、暴力等手段上臺執政的,其合法性在最初是很脆弱的,但這些威權政府透過努力實現經濟增長、確保經濟成功而在一段相對較長的時期內贏得了民眾的支援、保證了政權的穩固。這正如日本學者山口定所說:“從短期角度來看,沒有‘正統性’的‘政治系統’和‘政治體制’可能會因其能夠滿足多數公民和多數有實力的利益團體對‘效用’和‘效率’的期待而繼續存在下去;反之也是同樣。從長期角度來看,即使是缺乏‘正統性’的‘政治體制’,只要它能長期成功地滿足人們對‘效用’的期待,其‘效用’不久就可能轉化為‘正統性’(聯邦德國的‘基本法’體制的鞏固、在日本國憲法問題上的所謂‘明文改憲’論者的失敗就是兩個典型的事例)。反之,如果長期在滿足‘效用’方面連續遭到失敗,那麼也很可能會使其原來具有的‘正統性’受到損害乃至全部喪失。”

法國學者讓—馬克?夸克則把政府滿足民眾需要作為一種政治責任,這一責任的履行直接關係到政府的合法性。他指出:為了使共同體中的成員能夠認為統治者的地位是具有合法性的,那麼就需要政府明確地表現出它所具有的公共福祉的活力。政治權力除非是想拋棄自己的任何信譽,否則,它就必須透過為共同體服務而使自己的合法性得以證明,對於任何一個想方設法顯示其所具有的統治權力的政治領導人來說,他必須,或者說嘗試,或者說是盡全力滿足共同體成員的需要。因此,對統治者合法性的評價不只是透過他能夠根據當時社會的法律與基本原則做出決定採取行動,同樣還在於他是否能夠獲致有效的結果。國家必須服務於社會,所以表述這種服務並不足夠,還應該以一種可信的方式來實現這種服務。

對合法性所需要的這種政績支援,政治學上用“有效性”這一術語來概括。所謂有效性,就是指政治體系在大多數人民及利益團體中能滿足政府基本功能的程度,就是政治統治的實際業績。對於有效性與合法性的關係,有許多學者做了深入分析,如李普塞特就指出:從短期來看,效率很高但缺乏合法性的社會,如一個統治有方的殖民地,要比效率相對較低但合法性高的政權更不穩定。但另一方面,幾代人時間的長期持續的有效性,也可以給予一個政治體系合法性。在現代世界,這種有效性主要是指持續不斷的經濟發展。那些能夠成功地適應工業系統需要的國家,其國內政治動盪是最少的,它們或者保持了傳統的合法性,或者樹立了強大的新象徵。亨廷頓在對新興*國家的合法性進行考察時也指出:如果這些國家在解決國家所面臨的重大問題時失敗,如“負債、貧困、通貨膨脹或叛亂,可能意味著*在該國的終結”。總之,合法性需要有效性的支援,這應該是得到政治學界公認的一個基本觀點,當然也早已經被人類政治實踐中的無數事實所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