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開啟城市(鎮)大門,有序接納農民工,並進一步改革農村土地承包制,實現土地承包權與市民身份的置換。國家應讓有能力成為城市人的農民工首先成為市民。各地可以設定讓農民工成為市民的標準或條件,建議標準或條件包括:一是農民工的就業能力,在城市中有相對穩定的工作崗位;二是農民工與所在城鎮的融合程度,即在當地居住滿一定年限;三是有一定的經濟基礎,即有能夠維持其基本生活的穩定收入來源。這種標準的設定,既是對農民工的正面引導,有利於其提高自身素質,穩定心態,加快融入城市,也有利於城市人做好接納農民工的心理準備與政策規劃。與此同時,針對農民工非農化的現實及工業化、城市化程序的態勢,國家應進一步改革農村土地承包制度,透過賦予農村土地承包權的實質權益,讓農民工自主選擇戶籍身份置換,既保障農民工可以在滿足規定標準或條件下完全融入城市化、工業化程序,又促進農村土地的集約經營與規模效益。一種標準的確立意味著一種新的秩序的建立,農民工的發展將會因此而進入有序向上流動的通道。
第五,規範用工制度,切實推行勞動合同制,為解決農民工問題奠定穩定的基石。政府有責任督促用人單位或僱主與所僱傭的農民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確保僱主與農民工的勞動關係規範化,並在規範化的基礎上實現農民工勞動就業崗位的相對穩定,這是維護農民工權益的穩定基石。同時,要強化工會的維權作用,積極推進集體勞動合同的簽訂,只有讓農民工融入勞動者群體之中,其個*益才能在轉變為群體利益的條件下得到更好的維護。因此,政府擴大和強化勞動監察機構、監察隊伍及監察手段,既是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必要投入,也是促使勞動關係走向和諧和構建和諧社會的必要成本。
第六,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平等就業權、勞動報酬權與生命健康權,促進農民工公平地參與發展成果的共享。例如,迅速取消對農民工就業的各種政策限制與地域歧視,讓農民工獲得合理的工資報酬並且確保這種報酬符合分配正義的原則;健全勞動保護機制與勞動監察、安全監管措施,確保農民工的生命與健康權益不受損害。尤其需要強調的是,應當儘快提高農民工的勞工成本,包括提高最低工資標準並進一步細化,使之更具操作性,透過確立平等的談判與協商機制來確保農民工工資增長機制正常化,透過財稅政策強勢引導僱主為農民工提供職業福利。農民工勞動報酬與福利的提升,不僅能夠直接提高數億農民工及其家屬的購買力,進而改變我國經濟過度依賴對外貿易與投資拉動的弊端,而且可以促使農民工素質得到提高,農村居民的民生問題獲得進一步改善。因此,必須摒棄片面的勞工成本低優勢說,代之以適度提高農民工的勞工成本(含工資、保險及福利),並促使經濟社會協調持續發展。 電子書 分享網站
中國農民工問題:理論判斷與政策思路(12)
第七,開放城市教育培訓系統,儘快落實農民工的教育培訓權,在努力促使農民工素質得到提升的同時,實現我國產業升級換代,並向新興工業化快速邁進。落實農民工的教育培訓權並非只是有利於農民工個人的事情,它實質上是國家發展與強國戰略的需要。由於農民工素質的提高與國家的核心利益緊密聯絡在一起,政府培訓農民工以提高其技能素質顯然責無旁貸。因此,政府需要有農民工培訓的專項投入,只有加大對農民工的人力資本投資,農民工的素質才能得到提高,高素質的勞動者才能生產出技術含量高的產品,這是一個國家的核心競爭力所在,也是中國走向強國的必由之路。在農民工技能培訓方面,輸出地政府和輸入地政府的責任是並重的。在農民工初次輸出時,輸出地政府的責任更大,輸出之後則輸入地的政府責任更大,中央政府應起到統籌、協調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