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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部分

形式的宗教呢?

那個被固定的絕對的的等於真實嗎?如果不等於,那麼它在現道存在的基礎的變化中,在現道的變化中能適應嗎?它符合真實嗎?

“宣揚、告誡、教導、使其自行激發、使其自己具有“為某個宗教而獻身或者是為某個主義而獻身”或者“以自身、某個群體、宗教、事業或者國家等利益為重””這種種形式出現在從古至今,各種形式的群體、宗教、事業、國家中,不少哲學思想中都有涉及。其本身是沒有所謂得正確或者錯誤的,如果去除各式各樣的形式,從某個角度看,我發現了它們中的某種共同的本質,這就是“發展”。

這些思想有可能是為了至善的目的建立的。人的愚蠢導致了它們的錯誤具現。錯誤的反映不等於被反映的真實。尼采為此感嘆過:“最亮的光投下最黑暗的陰影。上帝死了。”

如果說這些思想都沒有錯,那麼錯在哪裡?或者說關鍵在哪裡呢?

如果是持某種思想的具體化的人的錯誤。

人不管持哪種主義、哪種思想都可能為某種利益違背自己持的主義、思想。去除特例,這或許是人的某種本質,也或許是他持的主義,思想不能適應他的思想的發展、不能適應現道的基礎的變化、不能適應現道的變化所造成的。

如果多個思想互相沖突,以損害各自存在和可持續發展的基礎,這種損害發展到一定的程度,那個違背現道存在的基礎和現道的就必然被定義為邪惡的、有罪的。這種定義是相互的。如果它的形式是宗教,就稱為邪教。我們在使自己思想發展的同時必然要反對邪教。因為符合真實的思想的目的不是去阻礙發展,而是促進發展。肯定它這個與現道存在的基礎和現道相違背的具現會使自己與現道存在的基礎和現道相違背,這不符合真實。如果需要,如果尋求真正的智慧,可以中立地去“肯定”它的思想,並尋求,如果它與現道存在的基礎和現道相違背,必然被自己所否定,由肯定和發展的思想必然否定了那個與現道存在的基礎和現道相違背的具現。

但是如此也需要避免片面化和主觀性。

首先,不能根據一個人或非全體的什麼來對其所在的、所代表的、所發展的等的某個群體、集合、組織、思想、理論等下定義。例如,誰都可以試著從一堆預設的電腦中去搜尋某種程度上的徹底整體的同一性。但是你有沒有發現電腦也存在可能的故障率啊?

其次,不能根據一個人某個群體、集合、組織、思想、理論的某個時期的什麼來對它們下定義。因為這些都是發展的,不是完美的。反過來也找不到有哪個存在是完美的。從某種角度上看這種思想中的完美在我們的世界中是不存在的。自以為的完美不是真正認為的完美。就算某種意義上的全體都認為是完美,那麼這就是完美的嗎?甚至,對於人類來說即使是對這些作一個相對性的判斷可能也是相當的困難的。最少我不認為,有哪個我作出的這類相對性的判斷會必然是正確的。雖然我可能不斷地作出這類相對性的判斷,但是哪怕是我真正認為的正確,我也無法保證,同樣也不可能保證。

既然上面所說的,即使是事實仍然無法以此給它們下定義。那麼,在某種意義上,道聽途說的,權威說的,報紙上登的,新聞裡播的,相互交流的,你就能拿來作為給自己頭腦下定義的根據嗎?

如何不至於被固定,被絕對化呢?

我認為這需要某種限制下的自由選擇並不妨礙他人的自由選擇才能實現。

為什麼自由要與限制相聯絡?

這裡限制和自由是相對的、非矛盾的,限制的目的是實現真正的自由。

這個限制是什麼呢?

我認為這個限制就是不因為互相沖突而導致各自存在和持續發展的基礎受到某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