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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部分

物理和化學

根據章程中第七款規定,下列人員有權推薦獲獎人:

1.皇家自然科學院的瑞典或外國院士;

2.諾貝爾物理和化學委員會的委員;

3.曾被授與諾貝爾物理或化學獎金的科學家;

4.在烏普薩拉、隆德、奧斯陸、哥本哈根、赫爾辛基大學、卡羅琳醫學院和皇家技術學院永久或臨時任職的物理和化學教授,以及在斯德哥爾摩大學有永久性職務的這種學科的教員

5.根據使各國和它們的學術中心能夠得到相宜名額分配的考慮,由皇家自然科學院選擇至少六年大學或具有同等水平的學院,擔任同類職務的人員;

6.自然科學院認為可能合乎邀請目的的其他科學家。

生理或醫學

下列人員有權提出獲獎候選人名單

1.卡羅琳醫學院教學機構的成員;

2.皇家自然科學院醫學部院士;

3.以前的諾貝爾醫學獎獲得者;

4.烏普薩拉、隆德、奧斯陸、哥本哈根和赫爾辛基大學醫學系的系務成員;

5.由授獎單位根據使各國和它們的學術中心能夠得到相宜名額分配的考慮,選擇至少六個醫學系的系務成員;

6.授將單位可能認為合乎邀請目的的其他科學家;

享有獲獎候選人推薦權的人員為:

1.瑞典科學院和其他在體制與目的方面與它相似的科學院、研究所和學會的成員;

2.大學和大學學院的文學和語言學教授;

3.以前得過諾貝爾文學獎金的人;

4.在本國文學創作界有代表性的那些作家協會的主席。

和平

下列人員有權提名授與諾貝爾和平獎金的候選人名單:

1.挪威議會諾貝爾委員會的現任或前任委員,以及挪威諾貝爾學會所任命的顧問;

2.各國全國議會的議員和政府成員,以及議會聯盟的成員;

3.在海牙的國際仲裁法院的成員;

4.國際和平委員會常務理事會的委員;

5.國際權利協會的成員和聯絡成員;

6.大學的政治科學、法律學、歷史和哲學教授;

7.曾經獲得過諾貝爾和平獎金的人。

徵求推薦獎金獲得者候選人的邀請書,在頒發獎金前一年的秋天發出去。推薦的名單,必須於授獎那一年的二月一日前,到達授獎機構的諾貝爾委員會。如果把推薦的名單送到了諾貝爾基金會的話,它們將被轉交到相宜的諾貝爾委員會那裡。二月一日之後,各諾貝爾委員會立即開始對它們所收到的提名,進行初步的工作。被推薦的名單及他們所代表的國家數字,除了和平獎金之外,都有一種不斷增加的趨勢。

推薦的名單必須是書面的,並且要附來那種能夠說明獲獎理由的已經發表過的材料。如果提名沒有及時交來,或者作為評判的材料不是用任何一種斯堪的納維亞語言,或英語、法語、德語或拉丁語寫的,並且在不付出很大麻煩和花費就無法利用的情況下,有關授獎單位就沒有義務來考慮這一提名。

經過對被推薦的那些人的成就進行艱苦、細緻的權衡之後,最後階段的評判工作,便集中到少數幾名候選人身上。如果有必要的話,正象所提過的那樣,可能請進另外一些專家參加評判,而且不管他們的國籍如何。在九、十月份期間,各委員會推薦的名單,要提交到各自的獎金頒發機構。只在很少見的情況下,還出現一些遺留問題。各授獎系統最後作出決定的日子略有不同,但在十一月十五日前,各項決定必須作出來。在通常情況下,獎金頒發機構會同意委員會的推薦,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