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又要有利地協調好佔企業大多數普通員工的工作。因為二者的最有機配合,才是整個團隊的戰鬥力。也可以這樣理解:雖然在理論上,有“二八”主次之分,但是在對於企業發展的整體意義上來講,卻沒有“二八”之分。也就是說,強者也有弱勢的體現,弱者也有強勢的體現。
其次,就是管理中管理者如何實施恩威並施。也可以說,管理者究竟是先恩後威,還是先威後恩呢?雖然理論上是恩威並施,事實上是很難做到這樣的。因為一個管理者,在屬下的心目中,是有一定的威信存在的,否則就不稱其為領導。所以說,管理者不可能也實現不了既同時對某人實施獎勵,又對同一個人實施處罰的;也不可能對於同一獎懲制度,在實施中做出不同的條件與標準,這都是管理中的大忌——標準無序化。當然,在一支團隊中,既對一些人獎勵,又對一些人懲罰,這是行得通的。或許,這才是管理中恩威並施的真正意義。
可是對於一支團隊,在完成一項任務時,是先實恩還是先實施罰呢?其實這在管理上,應該是不同情況不同對待的。一般在一支較成熟的團隊,或者面對較高思想覺悟與素質的團員時,就要獎勵大於懲罰。也可以說:對於一支高素質的團隊,完全可以透過對團員的超額完成任務的突出表現,而對其優秀者,實施獎勵。其實這種獎勵的管理目的,就是對整個團隊團員起到激勵與鞭策作用。相反,對於一支初創的團隊或整體素質不高的團隊,就應該先用法度,來對其未實現目標者或在實施目標中所出現差錯者,實施必要的懲罰。因為這樣的懲罰,也可以對眾多心存僥倖或心存觀望者,以及時的警示作用。這樣同樣可以較好地對整個團隊,起到規範作用。所以說,一切有關管理學中的理論與法則,都不是也不應該是一成不變的,也不是非A即B的邏輯應用,而應該是管理者,透過管理實踐找到真正適合自己企業特點的管理特色。
否則,就會鬧出管理中“嬰兒之戲”的笑話與絲毫沒有實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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