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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辰,上命吏部:&ldo;凡徵儒士至京,宜訪其縣官政事得失,風俗羙惡,以升黜之,亦治道之一助也。然人之好惡不齊,偏聽生奸,又不可不察。&rdo;於是吏部尚書餘熂言:&ldo;善政羙俗者,佐貳官宜升之,正官留俟除官代之而後升。&rdo;上曰:&ldo;善者即升一等,否者待朝覲之日黜之,或能遷善改過,亦不黜也。升者、黜者皆令本貫知之,以示勸戒。&rdo;

命兵部:凡徵南總小旗死而子幼者,皆令食優給,總旗例如百戶,小旗例如總旗,待子長乃承父役,雖有餘丁皆復之,聽其生理。

癸巳,兵部言:&ldo;鎮海衛百戶王庭出海運糧,遇倭寇戰歿;廣洋衛百戶周清出海捕倭,溺死。&rdo;詔庭加三等追贈,清加二等追贈,俱以米、布給其家。

置稽疑司官:司令一人,正六品;左、右丞各一人,從六品;屬官、司筮,正九品,無定員。尋罷之。

大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之一百六十七

洪武十七年閏十月乙未朔,故元國公抹陀等四人自沙州來歸,詔賜衣服、文綺、鈔錠。

增置府軍前衛、羽林左衛中、左千戶所。

左都御史詹徽言:&ldo;四川成都府有吏訴其知府張仁受賄,同知蔡良於公署設宴,放吏為民。請逮問之。&rdo;上曰:&ldo;吏胥之於官長,猶子弟之於父兄,下訐其上,有乖名義,不足聽也。&rdo;

丁酉,給在京諸司二品至四品官員牙仗、傘蓋有差。

戊戌初昏,太陰犯畢宿。

己亥,旌表寧波府慈谿縣民沉名善妻孫氏、弟名禮妻宋氏:雙節之門。

賜欽天監靈臺郎及天文生冬衣。

以人材成德新為廣西布政使司右參政,馬翀為右參議。

庚子,命吏部擇儒士老成者五十人為各道試監察御史。

辛丑曲靖亦佐縣土酋安伯降。初,安伯作亂,命西平侯沐英發兵討之,兵至其境,安伯懼,出降。至是,英奏請罷兵,以撫輯其民,上從之。

壬寅,修築江都縣深巷壩,浚河道五百六十七丈。

癸卯夜,歲星犯井宿。

乙巳,浙江定海千戶所總旗王信等九人擒殺倭賊,並獲其器仗。事聞,上命擒殺賊者升職,獲器仗者賞之。

上諭禮部臣曰:&ldo;近聞在外方面官多侵郡縣之職,甚乖治體,其申諭之:自今民間庶事皆自州縣始,縣有不公則州理之,州有不公則府理之,府有不公則布政司理之,布政司所任非人,從按察司紏之,如仍前亂政,以擾吾民者,罪之無赦。&rdo;

丁未,上諭都督府臣曰:&ldo;瀕海兵衛本以防禦倭夷,今台州倭人登岸,殺其巡檢,守禦官兵所職何事?&rdo;命逮其指揮陳亮、趙全至京師,罪之。

戊申,致仕布政使何真復招集廣東舊所部兵三千四百二十三人送京師,間多道亡者,請追捕之。上曰:&ldo;彼為民久矣,今復擾之,宜其然也,亡者勿問。&rdo;

永城侯薛顯母卒,工部請以棺給之。上曰:&ldo;公侯夫人皆賜以棺,亦朝庭優待之禮。然賜予,朝廷之恩,豈可請邪?自今非奉特旨者,不許奏請。&rdo;

癸丑,遣官以鈔四十四萬八千五百四十錠往四川、貴州二都司賜徵南軍士。

命天下諸司:&ldo;刑獄皆屬刑部,都察院詳議平允,又送大理寺審覆,然後決之。其直隸諸府州刑獄,自今亦准此令,庶幾民無冤抑。&rdo;因謂刑官曰:&ldo;刑者,人君用之以防民。君之於民如天之於物,天之道春生秋歛,而論天之德則曰生,君之道仁育義制,而論君之德則曰仁。夫王良善御,豈在於策?周公善治,豈在於刑?所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