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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辰,給杭州等衛軍士六萬四百餘人綿布,凡十一萬七千四百匹。

乙巳,左都御史詹徽奏:&ldo;太平府民有毆傷孕婦至死者,律當絞。其子乞代父受刑,奏請裁決。&rdo;詔大理寺詳議,大理寺卿鄒俊議曰:&ldo;子代父死,情固可矜,然死婦系二人之命,冤曷由伸?犯人當二死之條律,何由貸?與其存犯法之父,孰若全無辜之男。&rdo;詔從其議。

己酉立春,宴群臣於華蓋殿。

兩淮都轉運鹽使司言:&ldo;灶戶既已驗丁煎鹽,復應有司徭役,恐妨歲課,如蠲其他役,增其鹽額,實為民便。&rdo;上曰:&ldo;既免他役而增鹽額,與不免同,豈誠心愛民哉?今蠲其雜役,鹽額如故。&rdo;

庚戌,刑部尚書王惠迪言:&ldo;凡民間乞餋義女,雖非己生,然皆自幼撫養,同居而食,已有尊卑之分,若帷薄不脩,有傷風化,宜比同宗無服之親,律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其女歸宗,請著為令。&rdo;從之。

壬子,戶部言:&ldo;雲南布政使司自十四年至十六年,多被霜災,田租一十一萬九百五十石,無從徵納。&rdo;詔皆免之。

雲南左布政使張紞奏:&ldo;今後秋租請以金銀、海貝、布漆、硃砂、水銀之屬折納。&rdo;詔許之。

癸丑,海南衛指揮僉事張信討儋州宜倫縣賊,破之,殺賊五十四人,生擒一百六十二人及家屬二百餘人。首賊唐那虎、鄭銀等遁走,信追擒之,及其屬送京師。知州魏世吉受賄,縱銀竄去。上謂兵部臣曰:&ldo;知州不能捕賊,及官軍捕至而反縱之,為政之道,果如是乎?&rdo;命遣力士即其州杖之,責擒捕所縱之人。

甲寅,皇從曾孫贊倫生,靖江王第六子也。

西平侯沐英奏:&ldo;近者,發兵捕討普定蠻寇已平,今復已師,剪除廣南維摩餘孽,以通田州糧道,巡撫臨安而還。&rdo;上曰:&ldo;英能如是,朕無南顧之憂矣。&rdo;

刑部左侍郎葛循言:&ldo;凡民赴通政使司訴狀者,本司代其奏聞,即同親奏,有不實者,宜以迎車駕及擊登聞鼓,伸訴不實,律罪之,所誣罪重者,從重論。&rdo;上曰:&ldo;通政司訴狀不實,止可同諸司訴狀不實論,若如所議,豈不太重,第以誣告抵罪可也。&rdo;

貴州都司送所市馬四百匹至京師。

乙卯,東川侯胡海奏招集山東故元軍士,凡一千四百四十餘人。

丙辰,賜襲封衍聖公孔納衣一襲。

以鄠縣教諭張紳為都察院右僉都御史,用通政使蔡瑄薦也。

丁巳,皇第十九孫濟炫生,晉王第四子也。

戊午,詔旌表延安府膚施縣民何黑丹妻康氏貞節。

己未,潮州衛火,城樓、廳事、軍士盧舍、倉庫、兵仗、圖籍焚毀無遺。

夜,太陰犯牛宿。

庚申,詔湖廣嶽州等府造馬船,運送馬匹。初,四川、雲南市易馬騾及蠻夷酋長貢馬者,皆由大江以達京師,有司載送,悉用民船。至是,命武昌、嶽州、荊州、歸州各造馬船五十艘,每艘定民夫三十人,以備轉送。

四川都指揮使司言:&ldo;松潘安撫司所轄八積簇、老虎等寨蠻人作亂,已發兵擊破之,獲其馬一百二十、犏牛三百、氂牛五百九十。景川侯曹震已擇其馬之良者貢京師,餘以散給軍士,其犏牛、氂牛非中國所宜畜,請就本地易糧餉軍。&rdo;從之。

辛酉,享太廟。

祭孝慈皇后陵。

是月,國子助教楊盤等使安南還,陳煒復遣其臣黎亞夫等隨盤進表,賀明年正旦,且貢閹豎三十人。

是歲,改作功臣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