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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的人民,從而使作行政官的公民多於個別的單純的公民。這

種政府形式,我們名之為民主制。

再則,也可以把政府僅限於少數人的手裡,從而使單純

的公民的數目多於行政官,這種形式就稱為貴族制。

最後,還可以把整個政府都集中於一個獨一無二的行政

官之手,所有其餘的人都從他那裡取得權力。這第三種形式

是最常見的,它就叫做國君制或者皇家政府。

我們應該指出,所有這幾種政府形式,或者至少前兩種

形式,都是或多或少可以變動的,甚至還有相當大的變動幅

度。因為民主制可以包括全體人民,也可以縮小到人民的半

數;而貴族制則可以從人民的半數無限制地縮小到極少數的

人。即使是王位也可以接受某些劃分。斯巴達按它的憲法,是

經常有兩個王的;而我們也看到在羅馬帝國甚至於同時有

八個皇帝,但我們並不能說羅馬帝國是分裂的。因此,每種

政府形式總有某一點是與另一種形式相重疊的;並且我們可

以看出,在這僅有的三種名稱之下,政府實際上所能包含的

各種不同的形式,其為數正如國家所可能有的公民數目是一

樣地多。

此外還有:由於同一個政府在某些方面可以再分為若干

部分,一部分以某種方式施政而另一部分則以另一種方式施

政;於是這三種形式相結合的結果便可以產生出大量的混合

形式,其中的每一種都可以由這些簡單的形式繁殖出來。

關於什麼是最好的政府形式,在各個時代裡,人們曾經

有過許多爭論,而並沒有考慮到它們之中的每一種形式在一

定的情況下都可以是最好的,但在另一種情況下又可以是最

壞的。

如果在不同的國家裡,最高行政官的人數應該與公民的

數目成為反比;那末,一般說來,民主政府就適宜於小國,貴

族政府就適宜於中等國家,而君王政府則適宜於大國。這條

規律是立刻就可以從原則裡得出來的。然而,又怎麼樣計算

那些可能構成例外的許多情況呢?

第四章 論民主制

制訂法律的人要比任何人都更清楚,法律應該怎樣執行

和怎樣解釋。因此看來人們所能有的最好的體制,似乎莫過

於能把行政權與立法權結合在一起的體制了。但也正是這

一點才使得這種政府在某些方面非常不夠,因為應該加以區

別的東西並沒有被區別開來;而且由於君主與主權者既然

只是同一個人,所以就只能形成,可以這樣說,一種沒有政

府的政府。

以制訂法律的人來執行法律,並不是好事;而人民共同

體把自己的注意力從普遍的觀點轉移到各別的物件上來,也

不是好事。沒有什麼事是比私人利益對公共事物的影響更加

危險的了,政府濫用法律的為害之大遠遠比不上立法者的腐

化,而那正是個人觀點之必不可免的後果。這時候,國家在

本質上既然起了變化,一切改革就都成為不可能的了。一個

從不濫用政府權力的人民,也決不會濫用獨立自主;一個經

常能治理得很好的人民,是不會需要被人統治的。

就民主制這個名詞的嚴格意義而言,真正的民主制從來

就不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