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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部分

中國呢?

按說,中國的出版社如果行動很快,可以不理睬這部書的版權問題。因為,我國當時尚未加入國際版權公約。

然而,上海譯文出版社看得遠。

社長駱兆添說:“從眼前的經濟利益考慮,我們完全可以搶譯搶出。然而,從改革開放的長遠來看,保護版權勢在必行,更何況我國已經頒佈實施了著作權法。因此.要把目光放遠一點。”

正當上海譯文出版社準備發信與美國華納公司聯絡時,一陣急促的電話鈴聲響起來了。

“請找駱兆添先生。”

“我就是。你是哪裡?”

“我是臺灣中華書局的。”

原來,臺灣中華書局已向美國華納出版公司購買了《飄》續集的中文翻譯出版權,想在大陸找一個合作者。經過反覆認真的商談,上海譯文出版社與其達成共識,簽訂了協議:臺灣中華書局將《斯佳麗》的中文版權以一定費用轉讓給上海譯文出版社;上海譯文出版社獨家在大陸翻譯、出版、發行中文簡體字本。

這條訊息立即在海外引起強烈反響。

美國的《世界日報》,臺灣的“中央社”、《中國時報》、《星島日報》、《民生報》,以及香港的《大公報》、《文匯報》、《明報》等紛紛以《大陸首次購買版權,出版亂世佳人續集》、《保護智慧版權,中共邁出第一步》等為標題,及時對此作出報道。臺灣報紙評論說:這是“大陸首項向海外購權出版暢銷書,也是首次與外國同步出書。”

美國廣播公司為證實這條訊息,專門給上海譯文出版社打來了越洋電話。當時美國正以智慧財產權問題逼迫中國全面開放市場,甚至威脅要對中國商品徵收百分之百的關稅。無疑,這條訊息觸動了一條十分敏感的神經。

上海譯文出版社越發感到花這點外匯值得。它有助於樹立中國的嶄新形象。

然而,興奮很快變成了憂慮。

中國出版界同時盯上了《斯佳麗》!

群雄紛爭。烽煙四起。同時有六家出版社決定出版《斯佳麗》。這些出版社向全國發出征訂單,揚言“要與一流水平的上海譯文出版社一比高低。”還有許多出版社正在緊張籌劃和突擊翻譯之中。這些出版社無一是按照國際慣例購買版權的。他們還要當一回“海盜”。

11月15日,上海譯文出版社在《新聞出版報》上發表“嚴正宣告”。與此同時,他們向新聞出版署和國家版權局呈遞緊急報告。新聞出版署和國家版權局為此聯合發出通知,嚴令無版權的出版社一律不準出版《斯佳麗》。這項通知在正式行文之前,就由新聞出版署有關部門用電話向各有關出版社傳出。

“我們的書都要印出來了,怎麼辦?”

“印出來也不能發行。要麼就被罰。”

“我們與上海譯文沒關係,是直接翻譯過來的。我們願意打官司。”

“你們太糊塗了!人家有版權,你們有嗎?這是侵權!打官司,一準輸!”

“那,我們怎麼辦?”

“撤版!”

“我們的經濟損失呢?”

“自己承擔。”

大多數出版社態度較好,一聽通知便表示立即撤版,甘願自己承擔經濟損失。

一場版權風波就這樣平息下來了。

有關方面負責人對記者說:“我們對此事進行行政上的干預,是要明確表明,我國政府對國外版權是持堅決保護態度的。同時也讓出版社清醒地認識到,今後出書一定要按著作權法辦事,涉及國外作品的,一定要按國際版權公約中的準則辦事。”

1992年9月14日,在《伯爾尼公約》即將在中國生效的時候,國家版權局局長宋木文對來華的鮑格胥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