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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你這是作死!”秦芳芳冷笑一聲,“我不接你的案子,你以為縣裡還有人會接嗎!”

秦芳芳才不在意一個案件的得失,她惱怒的是被人羞辱!律師這一行也有律師的規矩,秦燕律師樓是四照原縣最大的律師樓,得罪了秦燕律師樓?哼!倒要看看最後怎麼判!

丟下一句話,她仰著頭,甩手就走。

史悅而低著頭,聲音冷淡,“等等!”

秦芳芳頓住腳步,嘴角一勾,以為史悅而後怕了,想認錯了。可惜,花了那麼大工夫才達到目的,史悅而怎麼肯服輸?

她寧可自己親自上陣辯護,也不願意受秦芳芳的擺佈。

“把我的卷宗留下來吧。畢竟,您已經不需要了。”

第七章 人事有代謝

“年輕人就是不明智啊!馬上就要開庭了,匆忙之間,哪裡找臨時辯護律師?今天來了這麼多人,法庭又不會為某一個人拖延時間。”梁翩翩嘆息的搖搖頭,評論道,

“自暴自棄。”

杜景成則深深看了一眼憤怒冷笑的秦芳芳,以及其他在場的秦燕律師樓的律師們,心中有一種怪異的想法,暗道,“未必。”

這起案子,需要的不是有名望的律師,而是……真心想幫助嫌疑人,幫她洗脫罪名的律師。

史悅而不理會別人怎麼想,在法庭安排新律師之前,她匆忙開啟了牛皮袋,找了個安靜地方,一字十行的瀏覽案卷。

這回,什麼背景設定就免了,她必須知曉控告她的證據,有沒有漏洞?

證據一:化學實驗室的鑰匙,以及實驗報告。

按照報告上的日期和時間,足以證明八年三班在做完實驗後,史悅而是唯一留下來清洗實驗器具的學生。而後期審查的老師,發現亞硝酸鹽少了十克,以為是實驗耗損了,沒在意,隨便了記錄在案。

這個證據證明了兩點,一是鑰匙上有她的指紋,其次,只有她可以單獨拿走亞硝酸鹽。

證據二:“甜心”蛋糕屋的證詞,原材料耗費單據一份。

“甜心”是“安心早點供應”的下屬單位,專為一些有錢學生提供品種更多、賣相更好的甜點。老闆出差,不過問蛋糕屋的生產製作,一名管理人證明了案發前一日,也就是四月十七日下午,史悅而租用了蛋糕屋,製作了很多點心。

原材料的耗損單據,足以證明史悅而製作了大量的堅果餅乾——也就是安心早點供應的那種早點。

證據三:學生徐曉曉的證詞。

勞動委員負責每天為班級拿早點,徐曉曉是八年三班的勞動委員,她也是史悅而好朋友,案發當天,肚子不舒服,讓史悅而幫忙。

也是她的證詞,證明史悅而至少有五分鐘的時間,單獨和“早點”在一塊,有充足的時間,將自己製作的有毒點心,和“安心早點”調換。

徐曉曉也是中毒學生之一,她在證詞中用了很多個反問句,表示對史悅而下毒的驚訝之情。

證據四:日記本。

來源特意註明是史家。至於裡面寫了什麼,沒有影印。只有秦芳芳律師在底下備註了幾句話:小破孩的矛盾,虛榮嫉妒、爭風吃醋,自以為了不起,愚蠢!活該!

史悅而的目光,在愚蠢旁邊的感嘆號上停留了幾秒,繼續往下翻,哪知後面都是空白頁了,只有最後一頁,列明瞭法官可能判刑的依據——《中華帝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外表冷酷高貴的秦芳芳律師,頗有才華的用鉛筆畫了某個肥胖頭像的素描在上面,很是搞笑。

沒了。

史悅而翻來覆去的看“厚厚一疊”卷宗,有點不可思議,只有這些?

是推理案吧?沒有一樣是直接的、不容反駁和質疑的證據,全部是間接的,側面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