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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下的,就是司法權了。

在這方面,馮承乾也是向美國學習,即成立最高法院與最高檢察院。

按照臨時憲法、以及後來出臺的正式憲法規定,最高法院由七名大法官組成,其中一名大法官為最高法官,在處理司法問題上擁有三張決定票,而另外六名大法官都只有一張決定票。七名法官的產生方法,主要由國民議會提名與推舉產生,只有最高法官需要獲得總統的直接任命。

這樣設定,實際上是在國民議會與總統之間實現司法權的平衡。

當然,七名大法官都是終生制,在獲得最任命之後,不向任何人負責,有七名大法官組成的最高法官團,具有對除憲法之外所有法律法規條款的司法解釋權,即大法官團做出的司法解釋就是最終解釋。

與最高法院對應的,則是最高檢察院。

在司法權力框架中,最高檢察院是提起公訴的最高司法機構,而且只有最高檢察院有權對包括總統在內的中央官員、以及國民議會上議院議員提起公訴,而最高檢查長則由下議院推舉產生。

司法制度方面,馮承乾堅定不二的選擇了案例法,即歐美法系。

當時,參與立憲的很多人都認為,最好採用條文法,即大陸法系,因為在他們看來,條文法在具體實施中具有操作便利性。只是,馮承乾並不這麼認為,雖然案例法在初期肯定存在很多漏洞,還會加重法院的工作負擔,但是案例法具有自我完善功能,而條文法卻是死板硬套,在操作上有很大的靈活性。要知道,在司法體系中,法律就是標尺,如果標尺都是可變的,又如何保證法律的權威呢?

當然,馮承乾也提到,早在明朝,中國就實施的是案例法,而不是條文法。

從長遠來看,案例法還能減輕司法體系的負擔。原因很簡單,每一個單獨案例在經最高法院判決之後,其判決方式就將固定下來,成為今後類似案例的判決標準,從而讓法官在判決的時候有參照物件。

更重要的是,案例法更能保證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

說得簡單一些,不管什麼人,如果犯了相同的罪,判決都是一樣的,而條文法卻會因為對司法理解的不同,導致產生不同的判決結果,也就使法律喪失了公平性,不能做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

一套嚴明的法律,最重要的就是做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

說白了,民主政治體制下的法律,就是保證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而不會受地位、財富與名聲等因素影響。

隨著立法、行政與司法機構在一九二四年逐步完善,中國的續治體制基本上確定了下來。!。

第九章 奇蹟

基本政治框架建立之後,馮承乾也算了卻了一件心願。

不可否認,這套政治體制問世的時候,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在總統制方面,這規定了每屆任期為五年,卻沒有對連任次數做出規定。

又比如,臨時憲法與後來出臺的正式憲法中都只規定了實施中央與地方分離的稅收制度,並且要求每一項稅收都有針對的用途,卻沒有明確界分中央與地方稅收。這些遺漏,在後來都造成了較為嚴重的影響,甚至對國家統一產生了威脅。可是同樣不可否認,這是當時所能建立的最理想的民主政治體制了,而且是具有自我完善能力的體制。

馮承乾擁有比這個時代任何人多要多的歷史經驗,可是他不是超人。

在面對中國的現實國情時,馮承乾也不得不做出妥協。

不管什麼制度,符合現實的,才是最好的制度。

對中國來說,最大的現實問題就是沒有一個可以推行民主政治的社會基礎,因此馮承乾也就只能建立一個框架式的民主體制。只有等到絕大部分中國人都認識到了民主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