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婚,顧名思義,就是一群男子與一群女子混雜在一起,沒有具體的配偶物件。在這一個階段,父親是難以辨認的,世系只能夠從母親這一面來確定。人類原始群婚時期,*關係是“男女雜旃,不媒不陽聘”,*只是*的發洩,沒有羞恥,**也不存在排他性,那時是沒有婚姻家庭的觀念的。氏族公社時期出現了與原始公有制經濟相適應的人類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態,即血緣家庭和對偶家庭。血緣家庭,又稱多夫多妻制、血族群婚制,是人類婚姻史上婚姻產生的最初階段。對此,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指出:在這裡“婚姻集團是按照輩份來劃分的:在家庭範圍之內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為夫妻;他們的子女,即父親和母親,也是如此;同樣,後者的子女,構成第三個共同夫妻圈子。而他們的子女,即第一個集團的曾孫和曾孫女們,又構成第四個圈子。這樣,這一家庭形式中,僅僅排除了祖先和子孫之間、雙親和子女之間互為夫妻的權利與義務。同胞兄弟姐妹、從(表)兄弟姐妹、再從(表)兄弟姐妹和血統更遠一些的從(表)兄弟姐妹,都互為兄弟姐妹,正因為如此,也一概互為夫妻。兄弟姐妹的關係,在家庭的這一階段上,也包括相互的*關係,並把這種關係看作自然而然的事”。
透過長期的生活實踐,人們逐漸認識到這種紊亂的性關係不利於後代的健康成長與社會秩序的安定,從而逐步建立了婚姻制度。這種情況延續了二三百萬年,在長期的生活實踐中人們逐漸認識到“近親相交,其生不繁”的道理,於是逐漸限制了*範圍,同時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也為原始群的分裂、*群體一步步地宿小創造了條件。隨著意識的覺醒和生產力的提高,開始了一個集團的一群男子與另一集團的一群女子集體互相通婚,而集團內部的男女禁止婚配。這種婚姻產生於舊石器時代中、晚期,是由血緣婚發展而來。一般實行不同胞族、氏族之間。亞洲、歐洲、美洲在歷史上都存在過這種婚姻形式。
史料表明:不僅在北京周口店,還有其他地區發現的許多猿人顱骨上都有用棍棒或鋒利石器暴力擊打的痕跡。透過對南非的南方古猿研究,學者們認為在這些古猿群體中曾發生過頻繁的流血衝突。蘇聯學者謝苗諾夫謝苗諾夫認為,出現這種衝突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由於原始人群實行雜亂性關係和雄性成員之間對雌性成員的爭奪。這種因混亂的性關係引起的衝突影響了正在形成中的原始社會群體,對集體本身也是一種巨大的威脅。集體內部的秩序、關係都面臨著被渙散和甚至被瓦解的威脅,集體的經濟活動也由此陷入了混亂狀態,狩獵活動難以繼續進行。將狩獵集團中的全部女子排除出狩獵集團就成為禁忌的進一步發展要求,全部女子都被排除出了狩獵集團後,男子就便於遵守性禁忌規範。即使在當時這種混亂的群婚中,也存在著原始的性禁忌,也是一種與性關係有關的禁規,例如禁止男女之間在狩獵前發生性關係,以及對氏族內部性關係的嚴格禁止等。在性禁忌規範下,原始人群就逐步劃出了男、女各自組成的兩個相對獨立的集團,男的外出從事狩獵,女的從事其它生產活動。隨著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以及人們認識水平的不斷提高,在意識到了由混亂的群婚而導致的近親結合的危害性後,“普那路亞家庭”的模式出現了,它禁止在本族內通婚,於是隨之便誕生了母權制度社會。在新石器時代,母系氏族公社曾經一度空前繁榮,群婚模式的婚姻制度轉入了對偶婚制,出現了一種相對穩定卻並不固定的成對夫妻的模式,但是擔任族長的依然是女人。群婚與雜交的全盛時期是在母系社會,母系社會正是建立在群婚與雜交、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基礎上的。但是,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剩餘產品的出現,男子在生產中逐漸居於統治地位,母系社會逐漸轉為父系社會。由於社會分工的發展,生產資料和和生活資料的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