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尚未產出,暫依《約法》規定,本大總統亦認為必要,而不敢非難。然而《臨時約法》之良否,究為政治良否之所關,本大總統證以二十閱月之經驗,凡從《約法》上所生障礙,均有種種事實可憑。竊謂正式政府之所以別於臨時政府者,非第有一正式之大總統,遂可為中華民國國際上之美觀而已也,必其政治重新整理,確有以厭足吾民之望,而後可以收拾亂極思治之人心。顧政治之能重新整理與否,必自增修《約法》始;蓋《約法》上行政首長之職任不完,則事實上總攬政務之統一無望;故本大總統之愚,以為《臨時約法》
第四章關於大總統職權各規定,適用於臨時大總統已覺有種種困難,若再適用於正式大總統,則其困難將益甚。苟此種種之困難,其痛苦若僅及於本大總統之一人一身,又何難以補苴彌縫之術,相與周旋,無如我國民喁喁望治之殷,且各挾其身命財產之重,以求保障於藐躬。本大總統一人一身之受束縛於《約法》,直不啻胥吾四萬萬同胞之身命財產之重,同受束縛於《約法》!本大總統無狀,尸位以至今日,萬萬不敢再博維持《約法》之虛名,致我國民之哀哀無告者,且身受施行《約法》之實禍。查《臨時約法》第五十五條所定大總統有提議增修《約法》之權,茲特於受任伊始,將《約法》內應行增加修正之處,匯提一增修案,並逐條附具理由,俾資討論。除《約法》公佈在前,按照後頒法律須即酌加修正者,如各條內之臨時字樣,應請刪除,參議院字樣,應請改為國會字樣,暨其餘事實,業已變更,應行刪除各條各項,由國會併案議決外,相應將提出增修《約法》案,另繕清單,諮行貴院查照,事關緊急,並希從速議決見覆可也。
此案提出後,國會置之不議。二十二日,乃派施愚、顧鰲、饒孟任、黎淵、方樞、程樹德、孔昭焱、餘棨昌等八人干涉憲法會議,其諮文雲:
為諮行事。查《國會組織法》載民國憲法案由民國議會起草及議定,迭經民國議會組織民國憲法起草委員會暨特開憲法會議。本大總統深維我中華民國開創之苦,建設之難。對於關係國家根本之憲法案,甚望可以早日告成,以期共和政治之發達。惟查《臨時約法》載明大總統有增修《約法》之權;誠以憲法成立,執行之責在大總統,憲法未制定以前,《約法》效力,原與憲法相等,其所以予大總統此項特權者,蓋非是則國權運用,易涉偏倚。且國家之治亂興亡,每與根本大法為訊息。大總統既為代表政府總攬政務之國家元首,於關係國家治亂興亡之大法,若不能有一定之意思表示,使議法者得所折衷,則由國家根本大法所發生之危險,勢必醞釀於無形,甚或補救之無術,是豈國家制定根本大法之本意哉。
本大總統前膺臨時大總統之任,一年有餘,行政甘苦,知之較悉,國民疾苦,察之較真,現在既居大總統之職,將來即負執行民國議會所擬憲法之責,苟見有執行困難及影響於國家治亂興亡之處,勢未敢自已於言,況共和成立,本大總統幸得周旋其間,今既承國民推舉,負此重任。而對於民國根本組織之憲法大典,設有所知而不言,或言之而不盡,殊非忠於民國之素志。茲本大總統謹以至誠,對於民國憲法有所陳述,特飭國務院派遣委員施愚、顧鰲、饒孟任、黎淵、方樞、程樹德、孔昭焱、餘棨昌前往,代達本大總統之意見。嗣後貴會開議時,或開憲法起草委員會,或開憲法審議會,均希先期知照國務院,以便該委員等隨時出席陳述,相應諮明貴會,請煩查照可也。
此所派八委員者,旋詣憲法起草委員會,要求出席。憲法會議以該會議性質與兩院不同,大總統對於該會議,既無提案權,自無特派員出席說明之理由。起草委員會亦以政府委員出席憲法起草會議,無法律根據,且憲法起草規則所規定,除兩院議員外,其他機關人員,不但不能出席,即旁聽亦有所不能。遂以此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