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政府委員。於是袁於二十五日通電各省軍民長官,反對憲法草案,謂“民黨議員,干犯行政,欲圖國會專制”。其全文雲:
制定憲法,關係民國存亡,應如何審議精詳,力求完善,乃國民黨人破壞者多,始則託名政黨,為虎作倀,危害國家,顛覆政府,事實俱在,無可諱言。此次憲法起草委員會,該黨議員居其多數,聞其所擬憲法草案,妨害國家者甚多,特舉其最要者,先約略言之。立憲精神,以分權為原則,臨時政府一年以內,內閣三易,屢陷於無政府地位,皆誤於議會之有國務員同意權,此必須廢除者。今草案第十一條,國務總理之任命,須經眾議院同意;四十三條,眾議院對於國務院,得為不信任之決議時,須免其職云云,比較《臨時約法》,弊害尤甚。各部總長,雖準自由任命,然彈劾之外,又入不信任投票一條,必使各部行政,事事仰承意旨,否則國務員即不違法,議員喜怒任意,可投不信任之票。眾議院員數五百九十六人,以過半數列席計之,但有一百五十人表決,即應免職,是國務員隨時可以推翻,行政權全在眾議員少數人手,直成為國會專制矣。自愛有為之士,其孰肯投身政界乎?各部各省行政之務,範圍甚廣,行政官依其施行之法,均得有適當之處分,今草案第八十七條,法院依法律受理民事刑事又其他一切訴訟云云。今不按遵《約法》,另設平政院,使行政訴訟,亦隸法院,行政官無行政處分之權,法院得掣行政官之肘,立憲政體,果如是乎?國會閉會期間,設國會委員會,美國兩院規則內有之,而憲法並無明文。今草案
第五章規定國會委員會,由參眾兩院選出四十人共同組織之,議事以委員三分二以上列席,列席員三分二以上同意決之,而其規定職權:一諮請開國會臨時會;一閉會期內國務總理出缺時,任命署理,須得委員同意;一發布緊急命令,須經委員議決;一財政緊急處分,須經委員議決。此不特侵奪政府應有之特權,而僅僅四十委員,但得二十餘人列席,與十八人之同意,便可操縱一切。試問能否代表兩院意見?以少數人專制多數人,此尤蔑侮立法之甚者也。
文武官吏,大總統應有任命權;今草案第一百八九兩條,審計院以參議院選舉之審計員組織之,審計院長由審計員互選之云云。審計員專以議員組織,則政府編制預算之權,亦同虛設;而審計又不用事前監督,政府直無運用之餘地,國家歲入歲出,對於國會有預算之提交,決算之報告,既予以監督之權,豈宜干預法人,層層束縛,以掣政府之肘?
綜其流弊,將使行政一部,僅為國會所屬品,直是消滅行政獨立之權。近來各省省議員掣肘行政,已成習慣,倘再令照國會專制辦法,將盡天下文武官吏,皆附屬於百十議員之下,是無政府也!值此建設時代,內亂外患,險象環生,各行政官力負責任,急起直追,猶虞不及,若反消滅行政一部獨立之權,勢非亡國滅種不止。此種草案,既有人主持於前,自必有人構成於後,設非藉此以遂其破壞傾覆之謀,何至於國勢民情,夢夢若是?徵諸人民心理,既不謂然,即各國法律家,亦多訾駁。
本大總統忝受付託之重,堅持保國救民之宗旨,確見及此等違背共和政體之憲法,影響於國家治亂興亡者極大,何敢默而不言?《臨時約法》,大總統有提議修改約法之權。又美國議定憲法時,華盛頓充獨立殖民地代表第二聯合會議議長,雖寡所提議,而國民三十萬人出眾議院一人之規定,實華盛頓所主張。法國制定憲法時,馬賣馬洪被選為正式大總統,命外務大臣布羅利向國民會議提出憲法草案,即為法國現行之原案。此法、美二國,第一任大總統與聞憲法之事,具有先例可援用,特派員前赴國會陳述意見,以盡我保國救民之微忱。
草案內謬點甚多,一面已約集中外法家,公同討論,仍當隨時續告。各該文武長官,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