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二年(公元1369年),明太祖下詔天下府州縣皆立學,於是各地紛紛設學,並規定:府學設教授一人,訓導四人;州學設學正一人,訓導三人;縣學設教諭一人,訓導二人。
地方學校教官或由下第舉人充任,或由貢生充當。有時亦調撥國子監生充任。
學生名額:規定府學四十人,州學三十人,縣學二十人。後由於要求入學者眾多,遂增加名額並將生員分為三類:初設食唐者為唐膳生員,增廣者為增廣生員,於二者外又增取若干為附學生員。
官學之外是衛學和有司儒學,明代自京師達於州縣皆立衛所,外統於都司,內統於五軍都督府。主要招收武生和軍生,&ldo;武官子弟曰武生,軍中俊秀曰軍生。&rdo;
朝庭也給武生和軍生癝膳,學生主要有兩條出路:一是貢入國子監讀書,大體上衛儒學與縣學歲貢人數相同,都司儒學和府學歲貢人數相同。二是參加科舉考試,對學有成者,准予赴本處鄉試。
土司儒學是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設立地學校,專門招收土司子弟,傳授儒家經典。洪武二十八年,皇帝諭禮部:&ldo;其雲南、四川邊夷土官,皆設儒學,選其子孫弟侄之俊秀者以教。&rdo;
其後宣慰,安撫等土官,俱設儒學。政府尤為重視對土司應襲子弟的教育,弘治十六年,皇帝下令要求土官應襲子弟悉令入學,不入學者不準承襲。
明朝還在鄉村廣泛設立社學,初僅延師以教民間子弟,兼讀《御製大誥》本朝律令。明弘治十七年(公元1504年),皇帝下令各府州縣建立社學,選擇明師,民間幼童十五歲以下者送入讀書,講習冠婚喪祭之禮。
社學的教師稱社師,一般是挑選地方上有學行的長者擔任。在教學活動方面,明代社學對於教兒童念書、看書、作文、記文,培養兒童學習習慣以及每日活動安排等,都有具體規定。正統元年(公元1436年),&ldo;詔有俊秀向學者,許補儒學生員,&ldo;把社學與府、州、縣等儒學銜接起來。
在李鴻基看來,明朝地這套辦法制度已是非常完備,也不用他再作修改,要修改的只是教學內容和辦學規模而已,一個縣只有二十個名額實在是太少,就是加上了增廣生員和附學生員,一縣也不會超過五十名。
名額定得如此之少,是因為生員需要朝庭來負擔,當時只要能上官學,不但不用交錢,生員每人還月給米六鬥為唐食,所以一些優秀的寒家子弟才能上學,當然後面的增廣生員和附學生員沒有唐食。
明朝時,府、州、縣、衛加上國子監等官學。全國地官學生有近五萬人員,雖然每人每月雖然只有區區六鬥米作為唐食,但加上近萬名教官的俸祿相對於當時朝庭的財政收入也是一筆不小地負擔。
朱元璋以八股取士。李鴻基以前不瞭解還以為學校只教授八股文,其實生員除經史禮儀等書要熟讀精通,朔望又須學射於射圃。每日習書五百字。數學須通《九章算術》。地方官學還訂有嚴密的考試制度,分為月考,歲考。
學生平時德行表現,均有稽考簿記錄,內容分德行、經藝和治事三項。考查分為三等,凡三項皆長者。列入上等簿;長於德行而短於經藝或高於治事者,列入二等簿;經藝和治事皆長,而德行或有缺陷者,列入三等簿。生徒在學十年學無所成。或犯大過者,還會罰充為吏並追傲學費。
只是內容安排雖好,但科考時卻只考八股,到後來學生除了八股文,射圃,數學之類的教學就未免流於形式。
大唐經過數年開科,已徹底廢除了八股文地考試,原先地學習內容自然要全部改變,對於經史禮儀等書皇帝並沒有下令廢除,而是隻要求熟讀即可,而數學所教授地內容遠超過於《九章算術》,又新開了物理、地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