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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部分

皇帝不打算恢復封建,這在世宗皇帝批駁陸生楠時,即已明確。'1'

於是“回覆三代”,只能集中於“井田”這一範疇之內,如乾隆初年討論“均田”、“限田”,當是“復古”,而在糧政上的那些重大措施,更無非是追尋“三代”。

清代初年,黃宗羲等人主張恢復井田,他說,屯田之行,“知井田之必可復”;顏元、李塨等主張“可井則井,難則均田,又難則限田”,並著重研究了從地主手中“收田”的具體方法。'2'但這些似乎未能對實際政治發生直接的影響。倒是滿人在佔領遼東以後,曾經計口分田(一男均給六晌),且對內地“富人多佔土地”,窮人“沒有土地”,“乞食身無一物”的現象頗有指摘。'3'

清人入關以後,未及對現存制度作出全面反省,一時似也無力進行新的嘗試。因而關於土地和租佃制度的討論,就與其他許多方面的問題一樣,也留在了十八世紀上葉。

乾隆初年,在政府權力擴張和追求新的努力目標之際,出現了對土地制度和租佃制度的重大討論,這不是偶然的。欲“迴向三代”,也不可能不涉及這些問題,如“井田”、“限田”、“均田”等,在乾隆初年都曾被反覆提出。

乾隆二年,御史薛馧奏請限田額,王大臣等提出不同意見:

(限田)其說本之漢儒,而審時度勢,萬不可行。蓋井田既廢已久,田不在官而在民,民之貧富不可強而同。……前人豈無復古之意?正之奪富予貧為拂人情而違土俗,莫若聽民自便之為得也。

特別針對本朝情況,指出限田之實際困難:

我朝承平日久,戶口殷繁,州縣田畝俱有定數,……是以薛馧亦知均田之難,而但欲禁富民增置,令貧民各置五十畝之數。此無論田多之人花名詭寄,諸弊叢生,即使富者果皆奉法無違,而現在貧民未有置產之資,反失佃種之業,轉致失所,勢有必然,……為害甚大,決不可行。

擬薛馧以悖謬見奏,議交部察議。'4'但皇帝卻不以為然,諭:

朕念切求言,若因此加以處分,恐阻人進言之路;且伊所敷陳者,尚有直贛之氣、近理之語,……使此等之言,時聞朕耳,以補朕之遺忘,亦未為不可。'5'

對改變田制的議論,不但不願處治,言下之意似還頗為嘉許。

乾隆七年,福建按察使王丕烈復請限田,下九卿議奏。戶部立稿主“應毋庸議”,並於五月二十六日傳集九卿會稿畫題。都統兼刑部左侍郎盛安獨持異議,另議一稿,送主稿衙門附奏,然戶部不以為是,不得不將另議撤回。六月十一日,盛安具折獨抒己見,首先追述古代井田之本意:

聖王知民之貴有恆產也,制其田裡,教之樹畜,使人皆有土可耕,有產足倚。……自秦廢井田以開阡陌,田之多寡,遂不均勻,……後世雖有愛民之君,蠲賑時行,然蠲免之惠止及有田與田多之人,而田少與無田之人不沾實惠,賑濟之惠止救一時與一方之急,而究不能使家給人足,永無匱乏……

繼而討論漢代董仲舒、師丹、孔光、何武“限民名田”,北魏以至周、隋、唐代“均田”、“授畝”,元時鄭介夫,特別是明臣丘浚“限田”之法,稱:

為今之計,莫如漸次收買公田,……請嗣後納監者令其捐田納監,贖罪者令其以田贖罪。……民田既有限制,而官復收田公之於民,行之不過數十年,民皆有土可耕,有產足恃,猝遇荒歉,亦不肯輕去其鄉,即加蠲賑,亦得均沾其惠。臣愚竊謂聖主仁民之政,無過於此。

為什麼漢唐以來的限田之議、均田之制,皆議之而不果行,行之而不能久呢?盛安以為:

非獨時勢使然,乃當事者惡其不便而使然也。……限田之法一行,仕宦之家失之其所恃矣。乃將限田之法交與不便限田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