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批綱鑑》於漢代董仲舒“古井田法雖難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贍不足”條下批曰:
限田之制,其名似美,實不可行。且一州一邑中,田滿三十頃者本不多見,即分其所餘,何以與貧民,亦且勢難遍給,徒使富者詭名寄戶,貧者訐告紛爭而已。是豈達治體者之所為?
又就治河一事批曰:
居今之世,雖大禹復生,吾知其無善策,亦不過補偏救弊耳。
儒家既認為人世的理想社會自“三代”以後已一去不可復返,這,大約也就從根本上註定了乾隆初年“迴向三代”努力的不能成功。《御批綱鑑》(卷84):
時非三古,而談井田封建,皆拘儒不達世變之說。
又曰(卷101):
古稱“井田善政,行於亂之後,是求治,行於治之時,是求亂”,其說誠不可易。
其後湖南巡撫楊錫紱談到這一問題時說,米貴民貧,原因之一在“田歸富民”,為求解決則“非均田不可”,但均田“行之開創之初,尚虞紛擾,今累葉承平之時,更難施行”。'16'表明清人仍把均田作為一種“理想”,也表明當日爭論的核心,並不是“當”與不“當”,而是“能”與不“能”,不是其本身的“是”或“非”,而是在操作層面即如何實施的問題(也終因難度太大而予放棄)。從此清代田制的討論也就轉移到了其他一些方面,如租佃制度等。
有了新的眼光,我們不難發現,發起“均田”、“限田”建議的官員,特別是那些“鐵桿派”,大多都是滿人。如不肯與同僚“會稿畫題”的都統兼刑部左侍郎盛安,“與用事大臣動色爭於上前”的漕運總督顧琮,皆為滿洲鑲黃旗人,河東鹽政吉慶,亦非漢人。而採取反對意見的,則漢人為多。聯想到清代初年的“改衣冠”,以及在華北的“圈地”,對漢人小地主(土地所有者)肆無忌憚的剝奪,可以說,滿人對漢人的那套東西,是很“不以為然”的。經常按照自己的某種利益(或“理想”),“不尊重”,甚至“踐踏”它。在這裡,說清朝統治者是什麼“(地主)階級”的代表,恐怕並不妥當。他們自有自己的一套,我們不能再視而不見。對此,與其說這是一種“階級”或“民族”行為,不如說是“政治”行為,甚至可以說接近一種“準政黨”行為,可能更為妥帖。
清政府對於改變土地制度的主要設想,出於種種原因,最終未能實行。同時,清人也正是透過這一輪討論,才確立了當時的土地制度和租佃制度,而不再打算將其變更。清代的這些制度,——包括土地佔有在內的財產私有權,土地租佃制度,小農家庭經營,農民選擇生產專案和行業的相對自由,市場組織和市集活動的存在,——都在當日經濟和社會生活中起到極為重要的作用。而到二十世紀,又重新引起了巨大的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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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代以前,諸侯分有土地,天子不得而私,故以封建為公。秦漢之後,土地屬之天子。一封建便多私心,故以郡縣為公。……而陸生楠雲以郡縣之故,至於今害深禍烈,不可勝言。試問今日之禍害何在,陸生楠能明指之乎?大凡叛逆之人,如呂留良、曾靜、陸生楠之流,皆以宜復封建為言”,雍正七年七月丙午諭,《世宗實錄》卷八十三。袁枚《書柳子<封建論 >後》:“夫封建,非勢也,聖人意也;郡縣,非聖人意也,勢也”。“然則封建可行乎?曰:道可,勢不可。……且不特無其勢,並無其道”,《小倉山房文集》卷二十三。
'2' 黃宗羲:《明夷待訪錄·田制二》,李塨:《存治編書後》等,見胡寄窗:《中國經濟思想史》(下),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頁456—458、541—545。
'3' 如天命六年七月十四日,通告各村說:“你們的尼堪國,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