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今按十七年歲入歲出之籍,入項為地丁二千三百六十六萬六千九百一十一兩,雜賦二百八十一萬有一百四十四兩,租息十四萬一千六百七十二兩,糧折四百二十六萬二千九百二十八兩,耗羨三百萬四千八百八十七兩,鹽課七百四十二萬七千六百有五兩,常稅二百五十五萬八千四百一十兩,釐金一千六百三十一萬六千八百二十一兩,洋稅一千八百二十萬六千七百七十七兩,節扣二百九十六萬四千九百四十四兩,續完七百十二萬八千七百四十四兩,捐繳一百八十七萬五千五百七十六兩,均有奇。統為歲入八千九百六十八萬四千八百兩有奇。出項為陵寢供應等款十三萬五百五十九兩,交進十八萬兩,祭祀三十三萬六千七百三十三兩,儀憲七萬四千八百七十九兩,俸食三百八十四萬一千四百二十四兩,科場十萬五千二百七十兩,餉乾二千三十五萬六千一百五十九兩,驛站一百七十三萬四千七百有九兩,廩膳十一萬二千有二十九兩,賞恤五十二萬五千二百十六兩,修繕二百二十萬九千七百四十八兩,採辦四百有三萬三千九百有三兩,織造一百有三萬四千九百十五兩,公廉四百五十七萬五千七百八十三兩,雜支三十萬三千二百七十八兩,勇餉一千八百二十六萬八千三百十三兩,關局經費三百十四萬四千六百十六兩,洋款三百八十六萬一千五十一兩,補支一千二百七十七萬五千五百二十五兩,豫支一百七十四萬二千七十三兩,解京各衙門飯食經費各項支款三百四十七萬二千五百三十三兩。統為歲出七千九百三十五萬五千二百四十一兩。”
再三年為甲午,朝鮮役起,軍用浩繁,息借洋款、商款。及和議既定,又借俄、法、英、德之款付日本賠款,增攤各省關銀一千二百萬兩,益以滙豐、克薩、華商各款本息,及新增宋慶等軍餉,共八百萬。蓋歲出之增於前者二千萬。迨於庚子,復釀兵禍。辛丑約成,遂有四萬五千萬之鉅,派之各省者一千八百萬兩有奇。二十九年,以練新軍,復攤各省練兵經費,而各省以創練新軍,辦巡警教育,又有就地自籌之款。奉天一省警費至三百餘萬兩。湖北一省撥提地丁錢價充學費者六十萬兩。捐例停於二十七年,以練兵復開,至三十二年復停。
庚子以後新增之徵收者,大端為糧捐,如按糧加捐、規復徵收丁漕錢價、規復差徭、加收耗羨之類;鹽捐如鹽斤加價、鹽引加課、土鹽加稅、行鹽口捐之類;官捐如官員報效、酌提丁漕盈餘、酌提優缺盈餘之類;加釐加稅如菸酒土藥之加釐稅、百貨稅之改統捐、稅契加徵之類;雜捐如彩票捐、房鋪捐、漁戶捐、樂戶捐之類;節省如裁節綠營俸餉、節省河工經費、核扣驛站經費、節省各署局經費之類;實業如鐵路、電局、郵政收入,及銀行、銀銅元局、官辦工廠商局餘利之類。出款自賠款、練兵費、學、警、司法諸費外,各官署新增費亦為大端。
宣統二年,度支部奏試辦宣統三年預算,歲入為類八:曰田賦,經常四千六百十六萬四千七百有九兩,臨時一百九十三萬六千六百三十六兩,皆有奇。曰鹽茶課稅,經常四千六百三十一萬二千三百五十五兩。曰洋關稅,經常三千五百十三萬九千九百十七兩。曰常關稅,經常六百九十九萬一千一百四十五兩,臨時八千五百二十四兩。曰正雜各稅,經常二千六百十六萬三千八百四十二兩。曰釐捐,經常四千三百十八萬七千九百七兩。曰官業收入,經常四千六百六十萬八百九十九兩。曰雜收入,經常一千九百十九萬四千一百有一兩,臨時一千六百有五萬六百四十八兩。附列者為類二:曰捐輸,五百六十五萬二千三百三十三兩。曰公債,三百五十六萬兩。皆臨時歲入。歲出為類十八:曰行政,經常二千六百六萬九千六百六十六兩,臨時一百二十五萬八千一百八十四兩。曰交涉,經常三百三十七萬五千一百有三十兩,臨時六十二萬六千一百七十七兩。曰民政,經常四百四十一萬六千三百三十八兩,臨時一百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