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萬四千五百三十一兩。曰財政,經常一千七百九十萬三千五百四十五兩,臨時二百八十七萬七千九百有四兩。曰洋關經費,經常五百七十四萬八千二百三十七兩,臨時九千一百六十三兩。曰常關經費,經常一百四十六萬三千三百三十二兩。曰典禮,經常七十四萬五千七百五十九兩,臨時五萬四千有三十七兩。曰教育,經常二百五十五萬三千四百十六兩,臨時一百四萬一千八百九十二兩。曰司法,經常六百六十一萬六千五百七十九兩,臨時二十一萬八千七百四十六兩。曰軍政,經常八千三百四十九萬八千一百十一兩,臨時一千四百萬有五百四十六兩。曰實業,經常一百六十萬三千八百三十五兩。曰交通,經常四千七百二十二萬一千八百四十一兩,臨時七百有八十萬四千九百有八兩。曰工程,經常二百四十九萬三千二四百兩,臨時二百有二萬二千有六十四兩。曰官業支出,經常五百六十萬四百三十五兩。曰各省應解賠款、洋款,三千九百有十二萬九百二十二兩。曰洋關應解賠款、洋款,一千一百二十六萬三千五百四十七兩。曰常關應解賠款、洋款,一百二十五萬六千四百九十兩。曰邊防經費,一百二十三萬九千九百有八兩。附列者為類一:曰歸還公債,四百七十七萬二千六百十三兩。統為歲入二萬九千六百九十六萬二千七百兩有奇。歲出三萬三千八百六十五萬兩有奇。十二月,資政院核覆,於歲入有增加,於歲出有減削。次年即值變更國體,故有預算而無決算。蓋自光緒三十三年,度支部即奏準令京師各衙署及各省實報歲入歲出,又於各省設財政監理官以督之。凡昔日外銷之款項,與夫雜捐陋規之類,及新定之教育、司法、實業、軍政、外債諸費,皆列於簿書期會,故較順治、康熙之出入多至十倍。茲錄之以見一代財政之盈虧焉。
其軍需、河工、賑務、賠款之鉅者,乾隆初次金川之役,二千餘萬兩。準回之役,三千三百餘萬兩。緬甸之役,九百餘萬兩。二次金川之役,七千餘萬兩。廓爾喀之役,一千有五十二萬兩。臺灣之役,八百餘萬兩。嘉慶川、湖、陝教匪之役,二萬萬兩。紅苗之役,湖南一省請銷一千有九十萬。洋匪之役,廣東一省請銷三百萬兩。道光初次回疆之役,一千一百餘萬兩。二次回疆之役,七百三十萬兩。英人之役,一千數百萬兩。咸豐初年粵匪之役,二千七百萬,其後江南大營月需五十萬兩,徽寧防營月需三十萬兩,則一年亦千萬。湖北供東征之需者,歲四百餘萬,湖南亦不貲。而北路及西南各省用兵之費不與焉。同治中,曾國籓奏湘軍四案、五案,合之剿捻軍需,共請銷三千餘萬兩。李鴻章奏蘇滬一案、二案,合之淮軍西征兩案,共請銷一千七百餘萬兩。左宗棠奏西征兩案,共請銷四千八百二十餘萬兩。此外若福建援浙軍需,合之本省及臺灣軍需,截至三年六月,已逾六百萬兩。四川、湖南援黔軍需,歲約四百萬兩,積五年二千萬兩。雲南自同治二年至同治十二年,請銷軍需一千四百六十餘萬兩。而甘肅官紳商民集捐銀糧供軍需者,五千餘萬兩,再加各省廣中額學額計之,當不下數萬萬。光緒中,惟中法之役用三千餘萬兩。若西征之餉,海防之餉,則已入年例歲出,不衤複列。
河工,自康熙中即趨重南河。十六年大修之工,用銀二百五十萬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