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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英、彰文聯因感情不和有意離婚,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財產分割
1. 雙方在婚姻期間的國內財產,歸男方所有。國外財產歸女方所有。
2. 雙方婚姻期間的國外借貸由女方償還。國內如有欠款由男方償還。女方出國時繳納的回原單位服務信用金(30000元人民幣),如退還,歸男方所有。
二、贍養
1. 子女贍養(無)。
2. 雙方父母的贍養,離婚後各自負責。
三、其他
雙方約定,離婚後各自有再婚的權利和自由,決不互相干涉。
本協議雙方簽名有效。
女方:曹英(簽名) 男方:
2003.6.20倫敦
兩份文書像兩張薄餅,在我手裡捏著。它們非常滾燙,儘管從遙遠的英國發出,經歷了數萬里路的風涼,卻依然熱度未減。它們能讓我怒火中燒。不是嗎?我忍受了三年和曹英分居的痛苦,為了出國和她團聚,我還蒙受了屈辱,做了我不該做的事。我犧牲自尊和人格,甚至出賣自己的學生,換來了學校出國的准許。眼看著拿到出國的簽證,正擇日啟程,妻子的離婚通知卻突如其來,像晴天的霹靂。這紙文書更像是利刃,要將我和曹英的婚姻關係一刀兩斷。可我是愛她的呀!並且也忠於她,至少在性方面我寧可手Yin都不和愛我的女性上床。可曹英愛我嗎?忠於我嗎?她能做到不和勾引她的男人上床嗎?那些如狼似虎的外國佬,以及同她一起出去把愛人留在國內的那幾個如飢似渴的中國男人,他們能放過美麗而懦弱的彰文聯的妻子嗎?
答案就在我的手裡,一份離婚協議說明了一切。
“拿筆來,”我對曹英的律師說,見她愣著,我又說:“有筆嗎?”
曹英的律師掏出筆,遞給我,說:“你不是不可以考慮。”
我說:“對一個失去了妻子情愛的丈夫來說,還需要考慮嗎?”
“我的意思是,”曹英的律師說,“在利益方面,你有需要增加或刪減的地方,可以提出來,進一步協商。”
我笑了笑,看了曹英的律師一眼,在協議書上籤了自己的名字。
離婚協議又回到曹英的律師手上,她像對待證據一樣看護著它,把它收好,因為那上面已經有了我的簽字。就是說協議產生了效力,它改變了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的關係,或宣示了一樁婚姻的死亡。
“那麼,現在我們走吧,”曹英的律師說,她把茶杯往茶几中央推了推,“如果你方便的話。”
我懵懂地看著曹英的律師。
“有了協議,可以去辦正式的離婚手續了呀!”曹英的律師說。
我恍然醒悟,拍了一下自己腦袋,“哦,是的。”
“當然,你情緒不好,我們約個時間再去。”
“我情緒不好嗎?”我說,“眼看婦女解放、新生、獨立、自由,我情緒能不好嗎?我又不是地主惡霸。”
曹英的律師一笑,可能是因為她覺得我幽默。這是今天她到我家後露出的第一個笑容。“好吧,那我們現在就去。離婚證能早些辦也好,今天是星期五。”
“我和你?去離婚?”我看著不是我妻子的女人說。
“當然,我是你妻子的律師。她不在,我可以代理。”
“那麼,你去辦就是了。我可不可以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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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你也請一個律師。”
一個小時後,我坐在了曹英的律師車上。我不得不和她去辦離婚手續,因為我沒有律師。我不需要律師,就像一個註定終審也將維持原判的人,不想破費一樣。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