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之小民至愚,經營衣食,非不迫切,而於目前自然之利,反多忽略。所賴親民之官,委曲周詳,多方勸導,庶使踴躍爭先,人力無遺,而地力始盡。”'21'
其一則強調“國家承平日久,生齒日繁,凡資生養贍之源,不可不為亟講”,尤應於“農事”之外,“兼修園圃、虞衡、藪牧之政”,全面發展農業。'22'
名臣陳宏謀於每到之處,亦諮詢地方情況,推行適宜物產:
“米麥豆之外,地方出產何物以資民用,小民三時耕鑿而外作何營生;……栽種棉花否,能織布否;曾試種桑養蠶否,能織綢紗否;畜牧之利若何?”'23'
特別重視九穀以外各項生產:
“三農九穀之外,均有足以佐日用之需,為生財之計者,……勤於一種,必收一種之利,小之可以充口腹、佐日用,大之可以通商販、致富饒。”'24'
根據筆者的個人經歷及所見所聞,這與二十世紀(特別是八十年代以來)的政府行為,不能不說極為相似。
政府的這一類行為在後世卻遭致了嚴厲的批判。有謂其所謀不臧者,有謂所產之物無人問津(或根不上市場變化)者,有謂“勸農”反致“傷農”者。'25'
為什麼一定需要官府勸農?農民難道自己不會種地?政府在這裡又能起到什麼難以替代的作用?——在課堂上也常遇到同學(特別是外國留學生)這樣提問,——對此不能不予以正面回答。
“開先須人”,清代地方官員大多出身田間,又多來自東部多種經營比較繁榮的地區,對農業生產知識有一定的瞭解,因此不難引入新的生產專案,這是官員勸農所能起到的第一層作用。長期實行的迴避本籍的流官制度,以及官員任職期較短,又在全國範圍內造成了一種地方官員的經常性的流動狀況(如陳宏謀外任30餘年歷12省達21次),無慮增加了生產知識的交流機會。移民對新作物推廣也有重要的作用,但其流動多有一定方向,不像流官通達四方,且挾有官府勢力,推廣較易。
提供初步資訊之後,引進基本原料及生產方法,是官府勸農可以起到的第二層作用。這些事情,難道不可以由某些社會中層組織來出面承擔,有如現代人們所習見的農種站、銷售公司和種種服務組織?事實是,在清代中國,政府與千百萬的個體小農之間,類似的中層組織儼然一無存在,對於一件新事物的推廣,可能就顯得效率較低、傳佈較慢,難以突破家族或小地域範圍的界限。看起來總不若官府有組織行動那樣雷厲風行、直捷有力。如貴州遵義取得蠶種後,立即能夠組織四鄉學習、推廣,顯然是藉助了基層組織的協助,儘管這種組織在今天看來還很“軟弱”。
官府行為的又一個優勢,是有財政方面的支援,而這是不計收益,甚至是不需還本和無息可計的。例如在山蠶的推廣中,購種、運送、僱募匠師、置辦器械、設立場所,在在需要花銷。個體小農缺乏資本,“是無擔石糧者,安肯出中人產而謀此未見之利哉”?在這方面,民間私人組織也許可以起到若干作用,但是怎樣才能成功集資和收回投資,並使這些資金(既然作為投資)有利可圖?要使參予各方都能符合“經濟行為”的要求,並不容易。雍正以來,清廷決定“火耗歸公”,其中專門劃出一部分做為地方公費,以推行有益的地方公益和經濟事業。因此到乾隆初年,各地就有一定的財政力量進行地方建設。這恐怕也是乾隆間政府勸農較為集中而有成效的原因之一。
官府勸農的另一作用,是可以彌補市場的缺環或不足,特別是在那些欠發展地區。因此政府也可於試行初期或必要之時,為產品提供一定的保護。如陝西推廣蠶桑,有種桑未養蠶者,給價收買,養蠶得繭不能繅絲者,“亦許賣給於官”。
總之,政府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