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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

是我們法醫工作的一條基本原則!”

“不要把主觀和客觀區分得太過清楚!”我說,“它們並不是非此即彼的關係。我們所說的客觀,除了實實在在存在的東西,也包括來自實踐的一些經驗!這些經驗看起來是主觀的東西,但實際上是經過實踐對客觀事物的一種認知!當然,這件案件是不是這樣,我們需要探討一下。”

“明白了!”李智林興味盎然地聽著,“但回過頭來看,他們對這件案子的分析,顯然不是來自實踐的認知!”

“那麼你說說看,我們來分析一下。”

“首先,在分析案件發生的時間上。辦案人員發現男死者胃內食物較多,而女死者的胃內食物較少,認為男死者是午飯後不久遇害,大約晚上七點左右,而女死者是經過了一段時間的消化,死亡時間在男死者之後一個小時左右!……”

我點點頭:“這個時間順序的推斷確實有問題!——雖然可以依據食物消化程度來判斷個體的死亡時間,但是並不能就據此對不同人進行相互對比,因為每個人的體質不同,消化程度也不一樣,食物在胃內的狀態當然就不一樣!尤其是不同性別的人,女人本來就比男人吃得少一些!”

在法醫學裡,人的大致死亡時間是可以根據胃裡的食物消化程度來分析的。這是因為,食物在被消化的過程中,必須要經過胃腸,而胃排空食物的時間是相對固定的,胃內剩餘的食物多少、消化狀態也就間接反映了進食時間的長短,如果知道進食的時間,就可以估算大概的死亡時間。比如當胃內食物殘存不多,且呈糜爛狀,表明是飯後兩小時死亡的,而死者習慣於中午12點吃午飯,那麼就表明是下午兩點左右遇害的。

但如果僅根據胃裡的食物狀態,來判斷不同個體間的死亡順序顯然不妥,因為每個人的體質不一樣,進食的多少不一樣,消化的程度也是不一樣的。失去了相同的前題條件,當然就失去了可比性!因此,還需要依據死者的屍斑、屍僵等情況來綜合判斷。

“雖然質疑了他們得出的結論,但是你卻還沒提出自己的觀點呢!”我笑著說,“在你看來,死者會怎樣的死亡過程呢?”

“這個……”李智林遲疑了片刻,“沒見到有力的客觀依據,我可不敢輕率地下結論!”

“好吧!這個問題稍後再說。還有什麼?”我問。

“以得出的死亡時間順序為依據,他們又得出下一個結論。”李智林繼續說道,“兩人的死亡時間相隔這麼久,而女的又沒有被兇手控制的跡象,說明男的死亡時女的並不可能在現場。兇手在殺害男的後並不急於逃走,而是在現場等待女的回來,或者翻動了現場很長時間,沒有找到值錢的東西,等到女的回來後搶走了她的財物。——女死者的銀行卡和首飾不見了!”

“確實是很主觀的推斷!”我點點頭。

“由此他們又得出,兇手心狠手辣,膽大沉著,一定是有前科的犯罪人員。”

我沒有出聲。這樣以主觀臆斷為依據的推斷,得出的結論必然是主觀的!

“最後兇手的動機被歸納為謀財害命!”

“女死者的銀行卡有沒有被使用過?”

“查過了,沒有使用過!”

“除此之外,還有什麼疑點嗎?”

“還有!在對案發現場的空間分析上。他們認為現場四周封閉,門窗都完整,並且在現場的茶几上發現兩個茶杯,結合女死者是後面來的,兇手不會給她去喝茶的時機,分析應該是男死者和兇手用過的!他們由此認為兇手熟悉現場,認識男死者,而且是男死者開門讓兇手進來的。”

“你是說兇手熟悉現場的結論不正確?”

“我是這樣認為的!因為他們的推斷是依據男女死者進屋的先後順序上,但進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