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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部分

,男人似乎又可以象舊時社會一樣擁有三妻四妾了。“二奶”成了男人權利與財富與能力的象徵。經常在一些場合,聽到人議論某人,您別看這小子生意做得不大,有本事呀,有五個老婆,每一個老婆買有一套房子的。這男人的形象一下子似乎高大了起來,能幹哦聰明的男人一般不包“二奶”,他們的理由是要想吃蝦何必要去辦一個蝦塘。他們要的是“情人”,呼之即來,揮之即去的女人。而真正包“二奶”的,則多是為色、為情、為欲的男人。當然,什麼樣的男人都可包“二奶”,只是男人條件不同,包的“二奶”標準和質量上就不同。

“包二奶”問題雖然兼具一般意義上的重婚、賣淫、非法同居、事實婚姻和婚外戀的性質,但是又有其自身的特點具有多樣性和隱蔽性。據從事賣淫這一職業的人作過分析,她們當中最風光的可能要算是“二奶”了,做“二奶”是一種難得的上升。“二奶”是按月收費,與包養人一般有一個協議,被包時間也不會太短。她們不提供感情、生育和居家等內容,如包養人要有其它的要求那就需要另外結算。她們的收入固定的,而且往往頗豐。她們有一個固定的住處,並由於包養她們的人大多都是很有點錢的闊佬,所住之處也一般都很豪華。又由於在一定的時間內性夥伴是固定的,在*上也就有了相對安全的一些保證。她們無須如其它妓女那樣每天都要和一個甚至是幾個不同的男人做生意,受著不同方式的折騰,弄得筋疲力盡,倦怠不堪。

“包二奶”者,通常並不想解除或暫時不想解除其合法的婚姻關係。他們吃著碗裡的,看著鍋裡的,總想既不離婚,又幾全其“美”。但在婚姻法修改之後,離不離婚,就由不得他們了。婚姻法修改草案第2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方重婚或有其他違反一夫一妻制行為的……”只要合法妻子不願意原諒他們的不忠實,並且要求離婚,他們便會“雞飛蛋打”。包“二奶”的表現形式主要有:提供權力(高、中級領導幹部中最多,利用手中之權為“二奶”謀利)、住房、汽車、生活費用等在外養“二奶”,稱之為“金屋藏嬌”;有的養暗娼,稱之為“從良”;有的以秘書、上下級關係、保姆、兄妹等形式,長期保持性關係;有的公開以妻妾共居。

值得注意的是,“包二奶”在當今社會中已非個別現象,總有那麼一些道德品行低下的人樂此不疲,爭相效仿。有的從秘密交往轉為公開同居;有的常年形影相隨如同夫妻;有的以此作為炫耀身份、財富的資本。以前“包二奶”的只侷限於個體戶和私營業主的狹小範圍內,現在有少數幹部、國有企業管理者也參與其中。“錢”和“權”的作祟,使得某些“成功人士”昏昏然,墜入了道德淪喪的深淵。“包二奶”剛剛出現的時候,被人們視作傷風敗俗加以唾罵,怕就怕一旦“包二奶”現象多了,人們便會見怪不怪了。

有人“包二奶”是個人的“私生活”,與他人無關,對社會並無危害,甚至覺得是“生活小節”,無需大驚小怪。有的地方和部門對那些“能人”、“富商”“包二奶”的,往往採取“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寬容態度,紀檢部門不查,司法機關不管,周圍的人不問,在客觀上給“包二奶”製造了得以存在的氛圍。其實,這種做法曲解了改革開放的方針和國家的法律,對“包二奶”的人,無論其貢獻有多大,都是法律和社會*所不能容忍的。“包二奶”,這些行為一方面嚴重危及了我國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破壞了社會主義倫理道德觀念,影響了家庭穩定,導致大量婚姻解體、家庭破裂,同時也誘發了各種刑事案件和民事糾紛,影響了社會穩定;另一方面,大量非婚生女子的出現不利於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執行,甚至還成為了某些黨政幹部進行貪汙受賄等**行為的一大誘因。“包二奶”行為又是一種性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