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的確是含蓄的中國人所不能理解的,可能外國人太直率了,可惜這種“直率”在中國毫無用處。
起訴狀遞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接收並予審查立案——然而我們的預期在這短短三十天裡實現了,達能飛快地退出了光明,即將退隱的王佳芬收穫了她職業生涯裡的一個輝煌的勝利,達能退出光明的代價是賠償8000萬,同時向中方低價轉讓了手中的鉅額股份——價格有多麼低呢?與達能最近一次增持光明的股價相當。
說起“達能最近一次增持購股”價格,還是達能透過搞小動作脅迫光明而得到的超低價。如今達能又超低價吐出全部股份,還賠了光明一筆,光明大賺了。
圍魏救趙:達能董事兼職困局(3)
但退出光明還是沒有解決達能“董事兼職”的嚴重違法問題。達能中國區的幾個董事秦鵬、嘉柯霖等同時在樂百氏、娃哈哈任董事職,秦鵬當年還在樂百氏與娃哈哈中間左右具體經營行為,導致娃哈哈鉅額虧損,被員工與經銷商恨的牙根癢癢的——這都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強制性規定的。
娃哈哈工會訴訟新策略
2007年7月,娃哈哈娃祭起大刀攻擊達能軟肋,在國內組織了針對達能“同業兼併”中“達能董事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訴訟,在瀋陽與桂林起訴達能董事秦鵬、嘉柯霖的“兼職”行為,屬於競業禁止,並要求達能為娃哈哈公司的損失負責。
不過娃哈哈也有難題:針對達能“董事兼職”的硬傷,娃哈哈可以應用“股東代表訴訟”進行反擊,但是侷限性很大。這是由於全國39家合資公司,只有廖廖幾家公司在娃哈哈、達能之外有其他的小股東,而絕大多數的合資公司只有娃哈哈、達能兩個股東,這兩個股東之間的爭議受《合資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約束,應該在斯德哥爾摩仲裁,不能在國內提起訴訟。
娃哈哈起訴後,零星訴訟對達能無法構成威脅,卻招致了達能的反訴。達能在合資公司所在地二十幾個法院訴宗慶後“競業禁止”,大規模的反擊彷彿在嘲笑宗慶後“偷雞不成蝕把米”。
2007年11月份,我與李肅趕到杭州參加娃哈哈的會議,解決如何全面反擊的問題。
我多年做改制工作,對於國企以及改制的民營企業的結構再熟悉不過。職工持股會(新公司法中的工會)馬上浮現在我的腦海。娃哈哈中方系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設有職工持股會,身份是公司股東。以職工持股會行使娃哈哈中方的股東權利,進行股東代表訴訟,可以規避合資合同的管轄條款——這絕對是沒有前例的一件事情,但我知道這肯定是合乎法律的。
然而我的主張剛剛出口,在座的另一位律師就開始搖頭了:“股東的股東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法院不會受理的。”同行直白地反對我。
同行有不同的意見很正常。中國是典型的立法走在司法前面的國家,借鑑發達國家的法律對於立法專家來說相對容易,但是實務人才非常缺乏。我經常說法律業缺少“八級工”,更缺少法理功底濃厚的實務創新人才,“經驗”與“創新”是律師執業非常重要的方面,多年來我以身作則地發揚這兩個職業要求,也這樣要求所裡的年輕律師。在我三十年職業生涯裡,已經創下了許多個“史無前例”,因此我並不懷疑自己的判斷。
我看著他搖動的腦袋,更多的想法向我撲來了——職工持股會透過股東代表訴訟向企業高階管理人員索償,是訴訟戰略中直接指向利益的;如果在全國的合資公司向達能索償,形成連環訴訟,既定的判決可以抵消國際仲裁的任何裁決。
常有人告訴我我給人留下的印象是溫和、儒雅;有記者給我寄報道我的文章,我一看,他竟然說我的“離開的身影”是“單薄”的。但是在專業上,我則屬於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