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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部分

“此次總統選舉,可惜瀚之是無緣的。”湯化龍嘆息了一聲,說道。

“為什麼呢?”朱鳳在臺下舉手問道。

“根據現有的總統選舉法,楊將軍不具備競選國家元首的任職資格。”江雪瑩給她解釋道,“民國二年十月由憲法會議頒佈的《大總統選舉法》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完全享有公權,年滿40歲以上,並居住國內滿十年以上者,得被選舉為大總統’。民國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佈的《修正大總統選舉法》中,又將大總統的選舉資格改為在國內居住二十年以上。所以楊將軍現在想要參選大總統,是不夠格的。”

江雪瑩給朱鳳的解釋,其實很好的說明了,自民國建立後,選舉觀念已經深入人心,民國國家元首的選舉尤為人們所重視,有著嚴格的法律規定和相關程式,不是誰說當就當的。;

在武昌起義後,各省都督府代表會議曾對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即將產生的第一位國家元首的任職資格,設定了特定的條件限定。當時各省都督府代表會議議決,若袁世凱反正,即公舉為臨時大總統。在袁世凱反正之前,因**黨聲勢極盛,眾代表一致認為臨時總統“非孫氏莫屬”,因而1911年11月25日孫中山剛從海外回國,即被代表們統一推舉他為臨時大總統候選人。當時,對臨時大總統的任職資格,並未規定須要在國內定居的時間限制(作者注:孫中山當時即擁有美國國籍,看來後世人大之“外籍代表”是有傳承的)。當時臨時大總統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選舉產生。根據1912年1月2日修正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規定,臨時大總統、副總統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選舉之,以得票滿投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者為當選。代表投票權,每省以一票為限。17省代表的投票結果,是孫中山以16票當選為臨時大總統,黎元洪當選為副總統。

在北洋政府建立後,1913年10月由憲法會議頒佈的《大總統選舉法》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完全享有公權,年滿40歲以上,並居住國內滿十年以上者,得被選舉為大總統”。1914年12月29日公佈的《修正大總統選舉法》中,又將大總統的選舉資格改為在國內居住20年以上。1912年3月11日頒佈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將臨時大總統的產生程式修改為由參議院選舉之,以總員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滿投票總數三分二以上者為當選。1913年10月頒佈《大總統選舉法》規定:選舉權由全體國會議員行使,採用國會組成“總統選舉會”的投票方式,投票的具體規定:第一,須由選舉人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第二,採用無記名投票法;第三,得票滿投票人數四分之三的為當選;第四,如果無人當選,即須再次投票,重行投票若還無人當選,則就第二次投票時得票較多的兩人來決選,以得票超過投票人總數之半的為當選。按照這個選舉程式,1913年10月6日,袁世凱被選舉為中華民國第一屆正式大總統。

在中華民國政治制度史上,《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首次規定了可以彈劾罷免國家元首的程式,即參議院認為臨時大總統有謀叛行為時,得以總員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員四分三以上之可決彈劾之。1913年10月頒佈的《大總統選舉法》,在沿襲《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提出的彈劾程式基礎上,又規定了臨時大總統受參議院彈劾後,由最高法院全院審判官互選九人組織特別法庭審判之。1914年5月1日頒佈的《中華民國約法》則規定,對大總統提起的彈劫,要訴訟於大理院。

而作為選舉產生的中華民國的國家元首,則是有規定任期的。象臨時政府之臨時大總統的任期,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是,由於各省都督府代表有議在先,若袁世凱反正,即公舉為臨時大總統,故此孫中山的第一任臨時大總統的任期就是袁世凱反正擁護共和之時。第二任臨時大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