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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部分

採、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等嚴整

禮儀之下,在父兄尊長決斷的選擇和奢華的鋪排之中,兒女的

意願被擺在什麼位置,愛情又被擺在什麼位置呢?幾千年來所

謂“明媒正娶”的舊式婚姻,把人們束縛在“父母之命、媒妁

之言”的重壓之下,人類生活中最美好最珍貴的愛情之花,被

這隻冷冰冰的磨盤碾得粉碎。正像拜倫的詩句中描寫的那樣:“平靜而高貴明媒正娶,可是冰冷。(”引自《唐璜》)

在私有財產制度出現之前,無法辨別子女確屬的自由性

交、自由結合絕不是不道德的,但當建立一夫一妻制家庭有了

絕對必要時,作為產生合法子嗣之保證的婦女貞節就變得格外

重要起來。以此為基點,形成了一套適應於舊式婚姻關係的倫理道德。它看上去是那麼道貌岸然,而實際上卻極端的偽善,它的無所不在的威權令人窒息。

舊道德的特別虛偽之處,在於它只是對女子的約束,而對男子卻並無約束。就像一枚銅幣的正面永遠不能擺脫自己的背面一樣,舊式婚姻也絕對離不開蓄妾和嫖妓。於是,所謂“一夫一妻制”變成了只是對女子而不是對男子而言的一夫一妻制。幾千年來,我國盛行的實際上是一夫多妻(妾)制。古籍中有“堯聞舜賢,徵之草茅之中,妻之以媓媵之以媖”的記載。春秋時,“上自天子下至庶人,莫不有妾”,“天子後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禮記

昏義》),諸侯一娶九女,大夫一娶三女,士一娶二女,庶民一妻一妾。自漢以來,帝王后妃之多,“晉武至於萬人”,“開元天寶中,宮嬪大率至四萬”,“隋大業離宮遍天下,所在皆置宮女”。元代刑法雖然規定有妻妾復娶妻妾者離之,但允許妾以一人為限(《元史

刑法志》),明律雖然規定“其民年四十以上無子者方準娶妾”,但一夫多妻畢竟是合法的。

相比之下,女子處於極不平等的地位。首先,對男子純屬虛誑的一夫一妻制,對女子卻嚴格地執行了。“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儀禮

喪服》)以夫為天,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離也“。婦人以貞為行者也。(”《穀梁傳》)女子貞節要義,首在婦不二適。“得意一人,是謂永畢,失意一人,是謂永訖(”《女憲》),這就是女子在劫難逃的命運。其次,男子可以離妻,女子卻不可以離夫。古代有所謂“七出三不去”,都是由男方提出的,女子沒有獨立的經濟地位,因此沒有離夫的權利。再次,男子可以再娶,女子卻多數不可再嫁。古代天子諸侯不許再娶,死了后妃只是以一娶多女推上為補,後來這一規則被廢除了,《儀禮

喪服》上說:“繼母如母”,證明男子是可以再娶的。但是“夫有再娶之義,婦無二適之文”(《女誡》),“凡居父母喪及夫喪而身自嫁娶者,杖一百,命婦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清律》)

我國舊式婚姻對婦女片面貞操的要求,經過宋明理學的加工,變得日臻完備、名目繁多“:節婦”,

歲前守寡至

歲後不改其節者“;烈婦”,夫死殉節或拒奸自盡者“;孝婦”,遵循三從四德、確有孝舅姑之行者;“貞女”,未婚夫死,哭往夫家守節者(即望門寡)“;烈女”,未婚夫死,聞訃自盡者“;孝女”,終身不嫁以事父母者。對這種現象魯迅先生曾譏諷道:“總而言之:女子死了丈夫,便守著,或者死掉;遇了強暴,便死掉;將這類人物,稱讚一通,世道人心便好,中國便得救了。大意只是如此。(”《魯迅全集》第

頁)自從出了因使者未持昭王符而寧願淹死不下漸臺的烈女貞姜,又出了因“傅母不至,夜不可下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