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的產生。一般是按照職工人數的比例,根據代表xìng的條件,劃定選區並經選舉後產生。持股會的職工持股代表,基本條件是應持有公司(企業)的股本金。職工持股代表也應按照選區,分配名額選舉產生,不僅要根據職工人數,還要參照該選區職工持股數額。由於在企業裡職代會、職工持股會一般可採取‘兩會合一’的方式召開,兩會的代表也應儘量‘合一’,便於會議的cào作。
4、職代會實行一人一票制,持股會既可以實行一人一票制,也可以實行一股一票制,有的地方也是這麼做的。但一般地說,目前不宜提倡職工持股會內部的一股一票表決(權)制。原因是許多地方職工之間持股額差距過大,有的甚至達到十分懸殊的地步,極容易造成持股會內部個人控股的局面。這種職工之間持股額差距大的情況,在新一輪改革中,由於各級地方政fǔ、主管部mén的推bō助瀾,有愈演愈烈之勢。如果允許持股會內部個人持大股控股,少數幾個人可能會“四兩撥千斤”,控制持股會的組織權、財產權,從而cào縱了持股會的運作,就失去了我們當初提倡職工出資共同持股、民主管理的初衷。
五、構建明晰法律和積極政策支撐的職工持股制度。
為了規範和健康推動職工持股制度和職工持股會的發展,我們認為,一定要加強法制建設,要明確職工持股的法律地位,透過立法和積極政策支援職工持股會的發展。
職工持股包括職工持股會,從雛形到發展。已有近20年的時間,雖然得到職工群眾的廣泛認可,但至今未能形成大氣候,就我省的情況看,各地的發展也不平衡,有的在發展中‘轉型’,個別的自生自滅,總體上有萎縮的跡象。雖然箇中原由很多,但關鍵是缺乏法律上明確的認可和支援。可以說,至今尚未找不到一份有關職工持股會的地方立法,更談不上國家制定專mén的法律。全國總工會、外貿部、國家工商總局曾聯合制定了《關於外經貿試點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登記暫行辦法》,確認持股會依託企業工會法人,以工會法人作為股東或發起人,辦理工商登記註冊。至於持股會與工會之間在法律上是種什麼關係,沒有加以規定。
目前,包括我省在內僅有‘暫行(試行、試點)辦法’的省份也是屈指可數。因此,要發展職工持股制度,當務之急是出臺相關的法律。考慮到立法的過程,目前可採取三步走的辦法,即首先積極推進地方立法;再是在推進地方立法的同時,各地先出臺相關的檔案和配套政策,對職工持股會和相關問題加以規範和明確,在實踐中為立法作準備;三是在地方立法的同時,大力促進國家就職工持股包括職工持股會問題制定專mén的法律。從全總到省(市)工會都應該將這項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合力攻關。
從我們祥林省目前的情況看,企業職工持股會一般由工會託管運作。但也存在不同認識,有人認為從法律上是代理關係,即認為工會是持股會的代理人。此說恐不能成立。如果工會與持股會是代理與被代理的關係,那麼工會就必然會有持股會對其代理行為的授權,在這個授權範圍內,工會可以以持股會的名義自主決定對企業的投資等民事法律行為,並由持股會承擔工會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實際上工會不能包辦、干涉職工持股會的日常事務,職工持股會應按照自己的《章程》規定開展工作。為什麼企業職工持股會由工會託管運作,其含義如下:
其一,在公司註冊中,由於職工持股會以工會社團組織名義進行登記,工會對職工股本的運作就負有法律責任。應該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