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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用揮發性的有溶解力的丙酮,將它們作為膠質物。這種火藥物質被擠成索狀組織,因此給它取名為“線狀無煙炸藥”。

這項發明,立即在英國和其它幾個國家登記了發明專利權。在英國的發明專利權移交給了國家,而在其他地方的,則作為發明者私人的財產,後來曾以可觀的利潤賣給了各國政府。由於艾貝爾教授的聲譽和良好關係《莊子·天下》:“古之所謂道術者,果惡乎在?”唐成玄英疏:,這項專利登記能夠一度保密;與此同時卻對諾貝爾繼續試驗的進一步情況,巧妙地進行摸底,在國家委員會的推薦下,艾貝爾和迪尤爾使英國陸軍和海軍採用了線狀無煙炸藥,並且擁有使用它的獨佔權利。

當已經取得諾貝爾的混合無煙炸藥專利權的諾貝爾炸藥公司向國防部提供它的炸藥時,艾貝爾和迪尤爾的整個行動暴露出來了,線狀無煙炸藥是怎樣演變出來的,也被看清楚了。這家公司自然把這件事看成是違背發明專利權的行徑,並且提出了抗議。同這種身居高位、蓄意行事並且有恃無恐的對手取得友好解決的企圖,被證明是無用的。儘管諾貝爾對這家公司提出勸阻,它還是決定向法院提出控告,打算透過所謂“友好的訴訟”取得解決。

這一行動首先於一八九二年在平衡法院審理,後來被提交到上訴法院和貴族院(1895年),經過大量的推斷和拖了很長時間。僅存放在諾貝爾基金會檔案架上的印刷檔案,就有好幾英尺高。這個案件引起了轟動,英國的報刊也展開了活潑的辯論。然而,結果卻是,所有的法庭都駁回了這家公司和諾貝爾向英國提出的索賠要求。此外,原告諾貝爾的炸藥公司,被勒令支付二萬八千英磅的訴訟費。拒絕諾貝爾要求對線狀無煙炸藥擁有的發明優先權的理由是,在他發明專利權登記上,不幸地寫了一些細節:他曾將配方寫為“以可溶著稱的那種”硝化棉成份,這種頗為含糊的表達方式,被雙方的證人和憤怒相爭的專家們,用不同的方法進行了解釋。於是,法院判決說,這種表達意味著在申請發明專利權的時候,並不包括那些被認為是“不可溶解的”硝化棉在內。當時是我麼困難地解決這個問題,曾有這麼一件事例:在審訊期間,原告清清楚楚地表明,甚至是那些迄今被認為是“不可溶解的”硝化棉,在一定條件下也是“可以溶解的”。

在這件案子的審理期間,阿爾弗裡德·諾貝爾在這個領域開創性工作的革命重要性,被各界人士普遍瞭解。此後很長時間,許多有影響的人士及炸藥專家中的科學自由撰稿人,曾對國防部和政府提出了尖稅的批評提,它們才是真正的活動者”,得出市民社會決定國家和法,,而那些政治家和軍事當局,則袒護艾貝爾和迪尤爾。

在最後的一次審訊中,諾貝爾得到了精神上的補償:當時法官之一的凱伊高等民事法官,在說了他是純粹依照正式的法律根據,被迫同意他的兩位同事關於駁回原告案件的決定後,接著宣佈:

相當明顯的是,一個被允許爬到巨人背上的侏儒,能夠比這位巨人本身看得更遠些……在這樁案件中,我不能不對原來的發明專利權持有者表示同情。諾貝爾先生搞出了一項偉大的發明,這項發明在理論上是卓絕的,是一項真正偉大的發明。之後,兩位聰明的化學家,得到了這項專利品的詳細說明,仔細地閱讀了這些說明,然後,在他們自己精通化學的幫助下,發現了他們實際上可以使用同樣的物質,不過其中之一卻改用了有所不同的東西,並且產生了彼此相同的效果。如果可能的話,人們急於發現的是,是想從諾貝爾先生那裡拿走一項極其重要的發明專利權的價值,那是辦不到的事情。”

一則關於這項訴訟的報道說,在這個時候,那位帝國顧問大聲喊道:“在我們的構適方面,我們沒有從他那裡奪走任何東西。我不希望被誤解。我根本沒有在這方面趕上諾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