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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八百餘里。

此次南巡各項開銷,據日後江蘇巡撫莊有恭所奏,預備道路、橋樑等類例應報部者,動支司庫正項銀十四萬九千七百九十六兩;名勝、陳設等類不應報部者,動用商捐銀十五萬兩、司庫閒款及各屬公幫罰項銀二十六萬八千五百五十五兩,共計五十六萬八千三百五十一兩。(32)

3.南巡風波,以偽奏稿案為始的文字獄

南巡,也有令人不愉快的一面。

南巡所耗費的財力物力,其數目是難以統計的。乾隆十五年五月,初次南巡尚在準備之中,河南道御史錢琦上奏揭發江南總督黃廷桂授意知縣,“令鋪裝置極華靡,器用備極精緻,多者用至千餘金,少亦五六百金,且有隨從員役任意勒索,該督復差員往查,惟恐稍有簡略”。皇上卻認為“言之不免過當”,可能是以為辦差為苦之人,“或散佈流言,張大其事”。據時人記載,黃廷桂嚴催督急,州縣奉行不善,科派地方紳富各人承辦,人心惶惶。刑部員外郎蔣楫,家住蘇州,“乃獨力捐辦(蘇州地方)御蹕臨幸大路,計費白金三十餘萬兩,親自督工,晝夜不倦”。(33)僅蘇州府修御路即用銀三十萬兩。其他還有許多擾民之處,難以數計。(34)

自乾隆十三年末黃廷桂總督兩江,其為政風格頗為江南士民所不滿,至辦南巡大差,督責嚴刻操切,更使民情洶洶。(35)時袁枚居鄉,特致書黃廷桂,謂公治西川,又治甘肅,皆邊地也。苗夷相鄰,機貴神速,非得已也。若南民柔弱,無所用之。公偵事委之武弁,武弁託之兵丁,此輩不知是非,東馳西突,所在驛騷,即付有司鞫訊,逐層核轉,縱或深明無罪,立釋拘繫,而被訪之人,已棄產破家而不可救。故曰“公可以治邊防,不可以治中土”。

又謂南巡所治橋樑山川,原許開除正供,不必門徵戶罰,況詔書重疊,唯恐累民,而公故欲反之。公之言曰:“南民狡獪,無忠愛之心,故一大創之。”不知鍾愛者,民之油然自生者也,非可以威力取也。

又謂公之盱衡厲色,呵官吏而忤朝貴者,豈公之性哉,蓋公之術也。從來英明之君,惡人沽名,尤惡人立黨。上之英明冠百代者,公知之深矣。務在孤行一意,時時為率作興事毫無顧忌之狀,使官民詛我詈我,而我之不好名,明矣。內而九卿六曹,外而撫司提鎮,從不以寒暄相接,使人人口無好語,則我之絕攀援而無黨也,又明矣。縱有過失,難免彈射,而一託之於招怨有素,使上若曰:“黃某者,孤立之臣也。彼只知有君耳,愚民憎之,同列忌之,是寧足相排笮耶”。愈毀之,乃益所以深譽之,久而人人知其毀之無益,則不復有以蜚語上聞者矣。(36)

閏五月,上諭:黃廷桂在兩江總督之任兩載有餘,朕詳加體察,伊於江省不甚相宜。蓋南人風氣柔弱,而黃廷桂性情剛躁,幾於水火之不相入。此番辦南巡差務諸事,該省吏民畏懼之心勝,而悅服之意少。黃廷桂喜怒之間亦不得領要,受其呵斥者,固不能無怨;即為獎許者,亦不為感。久之,將何以行其威令。必令久於江省,未免用違其長。陝甘民情,本屬陽剛,於黃廷桂性情為宜。(37)命黃廷桂調陝甘總督。乾隆十三年第一次“金川之役”,前線需人,黃廷桂就與尹繼善有過一次調換;現在又有了一次互換,從不久就發生的“西師之役”來看,無論如何,他們都是旗人,都是皇帝特別信任的大臣。而最終皇帝“蓋棺定論”,黃廷桂被贊為“五督臣”之首,相比而言,更得人望的尹繼善只居其次。

直到乾隆十九年二月,還有大僚動用正項,採買備建行宮木植,已運到工之事,致為皇上批評。

南巡,本是為展示滿族統治者的“新形象”,但沒想到會受到那麼多的批評,對今上來說,這恐怕就是最令人不快的一件事了。

自乾隆十三年東巡,地方大吏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