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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部分

考整飭之後,欽遵成訓,隨時用中,復濟之以寬大,……乃沿之日久,或貪官簠簋不飭,或奸民譸張為幻。此類怙惡自甘,既非可以德化,若煦煦以姑息為仁,將官方國紀、風俗人心,何所底止?(65)

幾天以後,針對御史周照所奏一折,上諭:

如所稱行政急於觀成,必條例繁多,法令嚴密。承於下者,轉得以空文相應,試問今日之行政,有視昔加嚴者乎?繁者何條?密者何令?

至稱用人急於求效,便給近利之臣以小效炫其才智,而老成持重轉因而退沮,何不指名奏出?……

續諭:適恭閱皇祖聖祖仁皇帝實錄,有言路不可不開,亦不可太雜,明朝國事全為言官所壞之諭。昨者降旨求言,原冀得一二補闕拾遺之奏,庶幾有裨實政。乃其中並無所見,而藉詞應詔,妄肆簧鼓。朕若復崇尚虛文,則明季弊政,炯鑑俱在。周照著嚴行申飭。嗣後倘更有似此空言塞責。實行其私者朕必明治其罪。(66)

足見對當日朝政亦存在嚴厲的批評。確實,無論“南巡”或“西師”等,都是乾隆一朝以前難以想象的,現在不但局面逆轉,且在多方面主動出擊,以達到國家的特定目標。可見當日問題也不僅僅在於“當寬當嚴”一個方面。

但我們畢竟看到了對文字獄的不同意見。其後,還有著一系列的文字獄案,它恐怕還要持續很長時間,儘管在乾隆二十三至二十五年之間,數量曾一度有所下降:

乾隆朝文字獄·二(乾隆二十至二十七年)

隆二十年(1755年)

二月,胡中藻《堅磨生詩鈔》案

五月,山西興縣縣民劉裕後赴學政行署投獻自著《大江滂書》。山西巡撫審奏:該書悉屬妄誕不經,但自比聖賢仙佛,或稱頌其父祖,借擬帝王,甚至有譏刺朝廷之語。因其素有瘋疾,稍為寬縱,請旨即於市曹杖斃。

九月,旗人趙永德赴山陽縣呈首原任刑部郎中、淮北鹽商程鍪所著《秋水詩抄》,有造謗汙衊之語。經江南河道總督研審奏聞,上諭:其中並無譏訕悖逆之語,而送王大一首系抄襲古詩以為己作,則富商無識務名之習畢露。看來此事明系趙永德索詐不遂,挾嫌誣害。富勒赫為其所愚,據以入奏耳。倘因此案動於語言文字之間指摘苛求,則狡黠之徒藉以行其誣詐,有司不察,輒以上聞,告訐紛繁,何所不至?迨至辯明昭雪而貽累已甚,此等刁風斷不可長。趙永德著交該撫莊有恭嚴審定擬具奏。

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

正月,江蘇常熟民人朱思藻以地方被災,米糧昂貴,意謂地方官未必稟詳,不能邀恩賑恤,於是將《四書》成語湊整合文,題為《吊時》,中有“暴君汙吏,長君逢君”,“有王者起,猶解倒懸”等語。同鄉監生呈首到官,兩江總督、江蘇巡撫以其“侮慢聖言,鴟張訕滂”,請旨即行正法;上命從寬免死,遣發黑龍江,諭:雍正十三年之間,江南賑項凡用一百四十三萬,已不為不多,而乾隆元年至十八年,用至二千四百八十餘萬,米稱是。且江省去年秋災,截漕撥粟,數逾百萬。朱思藻究因災望賑,尚與胡中藻之身列仕版無故悖逆謗訕者有間。

四月,山東巡撫拿獲妄言禍福流寓之人劉德照,稱其人“似類瘋癲”,隨於直隸開州劉家牆洞內查出字帖四紙,有“興明興漢”,“削髮擰繩”等語,直隸總督奏聞。上諭:近來督撫往往以跡類瘋癲奏請杖斃完結,不思此等匪類,若不過詞語不經,妄言災禍,誆誘鄉愚,或生事地方,訾議官長,杖斃已足蔽辜;如其訕謗本朝,詆譭干犯,則是大逆不道,律有正條,即當按法定擬,明正典刑,妻子緣坐,不得坐以瘋癲,曲為原解,僅予杖斃。劉德照凌遲處死。自此案始,瘋漢文字獄劇增。

六月,左必臣以訓蒙卜課為生,因年荒失業,與朱伯侯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