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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部分

陷”案件,亦多被查明。但到乾隆四十年代,直接跟大規模的搜書有關,文字獄又多了起來,進入了一個“高潮期”。

乾隆朝文字獄·四(乾隆三十一至三十九年)

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

十一月,湖南發生益陽縣書吏郭湘昭擅造匿名揭帖一案,其後研訊明確,系屬畏刑誣認。

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

江蘇華亭人蔡顯負才不羈,刊刻所著《閒漁閒閒錄》,對邑紳指斥甚多。群紳以其怨望訕謗欲行公舉,蔡顯懼禍,抱書向松江府自首,兩江總督、江蘇巡撫以其“存心詭詐,造作逆書,任意毀謗”,合依大逆律凌遲緣坐奏聞。上諭:原書內簽出各條多屬詫傺無聊,失志怨憤之語,朕方以該犯尚無詆譭朝政字句,其情與叛逆猶去有間。及細檢各處,如稱“戴名世以《南山集》棄世,錢名世以年案得罪”,又“風雨從所好,南北杳難分”及“莫教行化烏場國,風雨龍王欲怒嗔”等句,則是有心隱約其辭,甘與惡逆之人為伍,實該犯罪案所繫“。六月,蔡顯從寬斬決,長子蔡必照從寬改為斬監候,秋後處決。

原浙江天台縣生員齊周華,於雍正九年呂留良案結案前,曾遵旨陳情,請釋放呂留良。經督撫等審擬奏聞,奉旨:嚴加鎖錮,永遠監禁。迨至乾隆改元,蒙恩赦放。乾隆六年,齊周華離家歷遊各省,一度曾為謝濟世入幕之賓。本年十月浙江巡撫至天台縣盤查倉庫,齊周華遮道控訴,告發其妻及堂弟、原任侍郎齊召南等。當即搜出齊所攜書籍多種,以其怙惡不悛,如將呂留良極力推崇,比之夷齊、孟子。其已刻未刻諸書,牢騷狂悖之言不一而足,廟諱、御名公然不避,應照大逆律凌遲緣坐奏聞。十二月獄具,齊周華凌遲處死;其子齊式昕、式文,孫齊傳繞、傳榮等,俱從寬改為斬監候,秋後處決;妻朱氏,妾丁氏,長媳奚氏,次媳吳氏,幼子齊傳絢俱給付功臣之家為奴。該案株連齊召南等名士二十餘人。

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

齊周華逆詞案株及物故已久的前工部侍郎李紱,二月,江西巡撫搜查其詩文集,具折參奏。上諭:“所奏未免過當。檢閱各簽,如李紱所作詩文,其間誠有牢騷已甚之詞,但核之多系標榜欺人惡習,尚無悖謬訕謗實跡,即其與戴名世七夕同飲,原在戴名世犯案以前,且坐中不止一人,無足深究”。但“所有各項書本,板片,該撫可逐一查明,即行銷燬”。

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

乾隆二十六年,沈德潛進呈《國朝詩別裁集》,以錢謙益冠卷首。諭以錢“在前明曾任大僚,復仕國朝,人品尚何足論”?命撤去其詩。本年六月,又以錢著《初學集》、《有學集》“荒誕悖謬,其中詆謗本朝之處不一而足”,諭令各省督撫等將兩書於所屬書肆及藏書之家,悉數繳出,匯齊送京銷燬。並著廣為出示,諭定限二年之內盡行繳出,實開啟是後延續十八九年查辦禁書之序幕。

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

九月,張震南原以詩句狂誕發遣伊犁,復於戍所遞呈獻策,妄言滋事。法司擬照大逆律凌遲緣坐。上諭:核其詞句,尚與悖逆者稍間。張震南著改為立斬,即於該處正法示眾。

十一月,餘樸以考職微員輒敢投遞疏稿,擅陳時務,悠謬荒唐,誕妄滋事,上諭:但閱其所言“通選法”、“行均田”二事,不過窮極無聊,希冀得官,尚無悖逆不法之處。餘樸著從寬改為應絞監候,秋後處決。

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

三月,河南羅山縣在籍革職知縣查世柱私纂《全史輯略》四卷,後與革書李風儀因房產發生糾紛,李遂抱書出首。河南巡撫以逆案奏聞,及調閱所纂之書,不過“沿明季野史之陋”,“並未敢詆譭本朝,尚不至於大逆”。但將應禁之《全史輯略》藏匿不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