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比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同級人員多10%的生活費。我從聯合國任滿回國後,上世紀八十年代末,我國政府對國際職員的待遇逐步做了一些調整。1992年,進一步向國際慣例靠攏,國際職員的薪金以及聯合國所發各種補貼全部歸本人支配,在其他國際組織工作的中國職員的待遇隨之也做了調整,結束了供給制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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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發展中國家服務的部門(1)
抵達紐約小歇數日後,1980年3月14日,我去聯合國總部人事廳報到。人事廳在秘書處辦公大樓的第36層,接待我的官員首先交給我一份聯合國職員守則,讓我閱讀。然後,交我一張聯合國國際公務員宣誓書,要我閱讀後簽字。職員守則中規定:公務員必須保證在執行任務時以聯合國的利益為重;不得作任何不符合其國際公務員身份的公開宣告;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執行任務過程中未經公開過的情況;未經秘書長批准,不得接受任何來源的勳章、獎章、饋贈、禮品或報酬;不得從事與其獨立、公正身份不相符合的政治活動;等等。宣誓書內容是:“我莊嚴宣誓,以最高的忠誠、謹慎與良知執行作為聯合國國際公務員的職責;我只有以聯合國利益為重來完成這些職責並調整自己的行為;我在執行任務時不接受任何政府或聯合國以外的機構的指示。”
像所有聯合國職員一樣,我在宣誓書上籤了字。於是,我在聯合國的工齡便從這一天
算起。
秘書處還發給我一本工作人員人手一冊的《聯合國工作人員條例》(Staff Regulations)和《細則》(Staff Rules),其中對工作人員的服務條件、基本權利、職責和義務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具體內容分12章,包括:職責、義務和特權;職位和類別;薪金和補助;任命和提升;年假和特別假;社會保障;旅費和搬遷費;工作人員關係;離職;紀律措施;申訴;以及一般規定。該條例和細則適用於技術援助專案人員及其他短期或特殊合同人員以外的所有職員,聯合國的每一個工作人員都必須熟悉它。
去人事廳報到的第二天,3月15日,我便去技術合作促進發展部正式上班。
技術合作促進發展部是秘書處的一個部,辦公室設在總部凹形建築物群馬路對面的DC1大樓裡,DC1與DC2是兩幢連在一起的玻璃幕牆高層建築,即聯合國廣場1號(ONE UN PLAZA)。該部由一位副秘書長領導,分工主管該部的副秘書長是畢季龍。他早年留學美國,原為外交部國際司司長,1979年6月來紐約就任這個職務。我過馬路到DC1第12層見到畢副秘書長,他請來另兩位官員與我見面。一位是趙明德,原是唐明照副秘書長的特別助理,唐明照離任後,臨時擔任畢副秘書長的辦公室主任,即將任滿回國。他曾旅居法國19年,除英語外,說一口地道的法語。另一位是副秘書長的特別助理賴尚龍,來自我國臺灣省,臺灣大學畢業後曾在美國留學。趙明德陪我拜會了技術合作促進發展部第二把手、助理秘書長瑪格麗特·安絲蒂(Margarate Anstee)。安絲蒂小姐是英國人,她與我先用英語、再用法語進行交談。然後,我們又到各司與司長們一一見面。
技術合作促進發展部是聯合國技術合作的主要執行機構,論援助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