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三年期的攤款比額再度提高,佔聯合國會費總額的2.053%。這樣,我國按地域分配的職員人數應可得到增加,從而有利於向聯合國秘書處輸送人才。
聯合國工作人員的薪金根據兩種不同的原則確定:專門人員職類(P級)直至副秘書長的薪金按照諾布林梅耶(Noblemaire)原則,沿襲國際聯盟的做法。諾氏系國聯某委員會報告員,他倡議國際公務員的薪金採用相當於會員國中相同級別的最高標準,當時是英國公務員薪金最高。聯合國成立後,經過調查,美國公務員的薪金最高,現行聯合國職員的薪金是在與美國聯邦公務員的薪金淨額直接進行比較的基礎上,再就紐約市與其他一些城市之間生活費的差價進行調整後而確定的。G級人員由於是當地招聘,薪金按照弗萊明(Flemming)原則,即相當於所在地相同級別的最高標準。聯合國職員的薪金數由基本薪金加上工作地點差價調整數構成。聯合國範圍內相同級別的基本薪金是統一的,但不同的服務地點生活費用懸殊很大。為使拿相同薪金的職員(限於P-1與以上級別以及外勤事務職類)在不同服務地點享有同樣的購買力,聯合國制定了工作地點差價調整數,根據當地物價每月調整一次。上世紀八十年代,紐約地區的工作地點差價調整數是職員基本薪金的40%強,而在內羅畢是7%到8%。此外,工作人員還享有子女教育補助金、安家費、搬家費、調動和艱苦條件津貼、回國補助金等各種津貼和補助。作為D-2級的官員,1987年我的年薪是11萬多美元,其中包括基本薪金88102美元加上工作地點差價調整數及其他津貼。D-2及以下每一級(level)內都有若干檔(step),如D-2有6個檔,P-4和P-3各有15個檔,等等。職員的表現如無大的問題,除D-2級每工作兩年升一檔外,以下級別則每工作一年升一檔。本書附件二所載,是聯合國專業人員以上各級工作人員的統一年薪與扣除薪金稅後的淨收入;附件三所載,是紐約地區工作人員所應加上的工作地點差價調整數,且說明2005年9月1日是63.7%。(見附件二、附件三)
曼哈頓東河邊的聯合國總部(6)
聯合國工作人員必須向其本國政府繳納薪金所得稅,稅款約佔到他們實際毛薪金的28%至34%之間,由秘書處代替各國政府收取。此外,每人必須按月將薪金的一部分(約10%)繳付養老保險金(養恤基金),與由聯合國的一個基金會支付的佔三分之二數目的錢加在一起,構成職員的養恤基金。在聯合國工作五年以上,退休後可領取養卹金,即退休金。
按照聯合國的原則,職員是為聯合國工作、以聯合國利益為重的國際公務員,不代表任何國家,在執行任務時不接受任何政府或聯合國以外的機構的指示和影響。在經濟上,他們也不得接受本國政府給予的補充薪金或補貼,以免損害作為國際公務員的獨立性。我在聯合國任職期間,日本和當時的聯邦德國國內薪金高於聯合國的薪金標準。這兩個國家的職員除聯合國薪金外,曾一度從本國政府得到額外補貼,據說是出於吸引最好的候選人到聯合國工作的考慮。由於這是違反聯合國規定的,後來改為到聯合國任職的人在赴任前從他們的政府得到一次性財政補償的辦法。而另有少數國家政府,則以不同的辦法從本國的聯合國職員的薪金中提取一部分,如當時的蘇聯及一些東歐國家。當然,這些情況是我在與同事們閒聊中風聞的,這在當時的秘書處可以說盡人皆知。
上世紀七十年代我國合法席位恢復之時,國內文化大革命尚未結束,我國在聯合國秘書處工作人員的待遇與我駐外使領館人員類似,即實行供給制的做法——從國內去的聯合國職員集中住在我國總領事館的大樓裡,吃住由公家包下來,聯合國的收入全部交公,本人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