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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部分

統一?

形式的對立是否違背其形式上的統一?

Sunline

相互對立的個體、部分,代表對立的個體、部分的群體的形式,不知道這些相互對立和形式之間有何關係?

例如,混亂和秩序就是一種對立的抽象形式。

現在,透過它們看看。

如注重真實,不注重所謂的正確與否,不遮掩自己的思想,按照自己真實的意願言行,不留意周圍那些所謂的正派人的反映,不按照他們所謂的標準,由自己獨立地進行判斷,言行,不刻意追求自己的所謂正派形象的可能被認為屬於“混亂”的,因為他們並不遵循所謂的“秩序”。(注:這段為圖方便,直接改編自羅素的《為什麼我不是基督徒》。)

而“秩序”呢?

印度的種姓制度就是一種“秩序”。

某些宗教難道不是“秩序”嗎?

“××主義”不是“秩序”嗎?

……

“秩序”可能有嚴密的邏輯證明,單純由此可以推匯出純粹的什麼來。

有人遵循“秩序”作為榜樣,他人可能因此仿效,由此確實有可能推向其設立的初衷。

但是,不是由此仍然有可能推到其他的方向上,與其設立的初衷所背道相馳嗎?

“混亂”呢?和“秩序”是不是一樣的啊?

從具現上看,它們各有其反例,也各有其正例。

由此發現,這些都是“形式”,而不是“在形式上面的東西”。

如果說整體中所有相互對立的個體都是可能,那麼它們是不是也僅僅是可能,但是不能以此來否定其他的可能呢?

如果每個個體感覺到的並不是全部,請問它們應該如何地遵循?

每個個體都有自己的自由。

每個部分都有自己的自由。

如何使個體的自己、部分的自由、整體的自由與在形式上面的那個自由相聯絡呢?

進行理論推導確實很簡單,但是將其普遍應用就是另一回事了。

如果每個個體、每個部分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時,不阻礙其他個體,其他部分的自由,可能就可能實現吧?

簡單吧?但是我卻發現,這個似乎是用任何的“形式”都無法實現的!

不管是用“混亂”,還是用“秩序”都無法實現它。

自發還是外在呢?這些不也是形式嗎?

問題出在哪裡呢?

這些部分和個體本身倒沒有什麼問題,問題有可能出現在它們的不完全性導致的對立上面。

不管是“混亂”反對“秩序” 還是“秩序”反對“混亂”,不管是哪個部分去反對其他的部分,它們不是都偏離了它們所遵循的形式上面的東西了嗎?

上面的概念不是我發明的,我只是在自己的思想將它們聯絡起來,用我的語言描述出來而已。

前人這方面的疑問和探索很多,我瞭解的很少,在我瞭解的裡面,記錄在下面的更少。

希臘語中與“和諧”概念相聯絡的“正義”這個詞。

耶穌的“要像愛自己一樣地愛鄰人。”

陀思妥耶夫斯基(Dostoevsky)關於人類個體“自由”的探索。

但是誰能給出一個與形式之上的東西相聯絡的實用的東西呢?使得對立的部分和個體相互促進而不是互相阻礙,從而實現真正的發展呢?

真實給我疑惑,讓我說出來,但是我無法說出來,至少是現在,尚未感覺到或者是雖然感覺到了,只是自己尚未發現而已。

疑問的存在必有其根據,只是可能我尚未了解罷了,現在先記錄下來,以後發現了再做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