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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

,此布店當代表一般情形。但業主因店務忙迫,竟不結婚成家,以便專心照管。劉奇雲:“我與兄方在壯年,正好經營生理,何暇去謀他事?”又《新橋市韓五賣春情》(《明》)託稱為宋朝事。新橋鉅富吳防禦開了個絲綿店,又在五里外灰橋設有分店,勢必令子吳山照管。“吳山每日早晨到鋪中賣貨,天晚回家。”他曾對金奴雲:“父母止生得我一身,家中收絲放債,新橋上出名的財主,此間門前鋪子,是我自家開的。”此鋪店雖有主管一人專理買賣出入,吳山仍須“逐日將賣絲銀子賬來算”。

明代商人除鹽商及木商外,罕有批發商。因坐商既不往出產處收購物資,對收購物資之客商又無所統治,則其經營必仍以零星收購零星販賣為原則。前述盛澤鎮綢店,客商則“蜂攢蟻集,挨擠不開”,機戶則“織得三四匹,便去上市出脫。”則經營綢店者勢無批發之可能。上段所敘吳山為當地鉅富,但其對主管雲:“我入城收拾機戶賒賬,回來算你日逐賣賬。”則其所收絲,仍系零星賣與生產者,或以賒賬方式而附行高利貸。此與其他檔案記載之情形吻合。如松江之紡紗者,“裡媼晨抱紗入市,易木棉以歸,明日復抱紗以出” 原載《圖書整合·職方典》松江部。《明清社會經濟形態的研究》,頁224。。又張瀚為1535年進士,後任吏部尚書,其敘述彼祖先在15世紀及16世紀之交以織絲致富,常被若干學者摘錄為資本主義萌芽之例證。其實其原文雲:“購機一張,備極精工。每一下機,人爭鬻之,計獲利五之一。積兩月,復增一機,後增至二十餘,商賈所貨者,常滿戶外……”原載《松窗夢語》,卷6。《明清社會經濟形態的研究》,頁36。張瀚既以家境富裕而入仕途,其所敘商人,則又與小生產者機戶直接接觸,商業經營仍不出傳統方式,即織即賣,全部重點為現金交易,無資本主義象徵。

《三言》故事中,罕有提及客商所購物資出售於消費地坐商之詳情。但其略有提示者,如前稱之阿寄販漆於蘇州及杭州,南昌布商之販佈於贛州石城縣,及呂玉之販佈於山西,均以零星出賣為主,暗示當地坐商,亦以極為緊縮之資本,逐日經營,無力大規模收購囤集,以掌握市場。茲項情形,與吾人所知之明代商業習慣相符。因消費地之坐商,逐漸成為批發商,則必管制客商之攜貨入境者,或放債於後者,或投資而互為契約。若真如此,則商業組織及商業資本必為改觀,結果為資金集中,一方面坐商之數目減小而其經營範圍擴大,一方面客商失去其獨立性而成為坐商之僱員。此情形繼續發展,商業資本終必投資於生產。但此諸條件始終未能在中國傳統社會成熟,亦即坐商未能蛻變為批發商,以促進資本主義之形成。

明代坐商之資金欠集中,亦可於商稅規制中窺及,如北新關在杭州城市內外課稅於各行商,至17世紀之初,其所課者為“區船一千二百餘隻,行戶三千五百餘名,每名季鈔少者僅二三十貫”《北新關志》,摘錄於《天下郡國利病書》,冊32。。如批發貿易發達,則其稅收無待於針對零售商行,有如前述。又戶部尚書趙世卿於1602年呈萬曆帝之奏疏,稱稅使四出,商人避稅歇業。文內稱河西務先年布店計一百六十餘名,今止三十餘家矣。臨清關往年夥商三十八人,今獨存兩人。臨清緞店三十二座,今閉門二十一家。布店七十三座,今閉門四十五家。雜貨店今閉門四十一家《神宗實錄》,頁7073。。文中稱布店、緞店及雜貨店,當系零售商無疑。其店數之多,亦顯系其業務非批發。如尚有批發商在此縷述店數之外,則增進商稅當應從批發商著眼,零售商數目之多寡與稅收數量無關宏旨,戶部尚書之呈奏仍計算後者為文不對題。

又前述陳繼儒之《布稅議》,在敘述“鄉人轉售於莊,莊轉售於標”之餘,續稱:“其近淮而北走齊魯之郊,仰給京師,達於九邊,以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