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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部分

我們知道,在內戰前夕,很多有企劃心的地主,就已經在購買土地的時候去瘦存肥,將一部放棄,一部收納歸併,使地產的使用管理合理化。內戰期間,兩方的軍事組織,又都是由地主領導佃農及小自耕農,則前述趨勢只會繼續擴充套件,不會收縮倒退。我們又知道17世紀中期,自由產業人已不付賃金,自成業主,有如今日情形。租賃產業之代替抄本產業,也是一般時向Thirsk;pp�648…668;Stone;p�73�。那麼我們可以跟著唐尼教授(即前提及的R�H�Tawney)所說,英國內戰,實為一個“大熔爐”(melting pot)。他說:“地歸業主,以打仗的方式執行,要比法庭告狀便宜得多了”Tawney;“The Rise of the Gentry,1558…1640,”Economic History Review,11(1941),pp�1…38�,也不只是詼諧輕鬆的道白,而確是言之有物。事實上這土地的領有集中和使用的規律化,以新興的地主為領導,排斥異己,並且淘汰一批不能跟著時勢進化的地主,更要將最大的壓力,加諸一般抄本產業所有人。這些穡夫的子孫,少數的運氣好,成為自由產業所有人,其他或被逼為佃農,或擠出於農業之外,成為城市內之廉價勞工,事實俱在。只是這是一個長時期的運動,與戰前戰後的發展聯絡,所以一到18世紀,仍有不少的抄本產業所有人G�W�Southgate,English Economic History(London;1970),�參考G�,The Gentry:The Rise and Fall of a Ruling Class(London,1976),p�173。。在這些情形下,我們提及1689年英國的低層機構必有顯著的改革,而不用絕對字樣,這是一種相對的看法。這也不是研究英國土地制度或英國內戰的一種論斷,而是對英國資本主義形成的一種解釋。這些專題對於“大熔爐”有不同角度的看法,因為立場的不同,其論斷必定也有程度上的差異。

有了這樣的解釋,我們才能對以下所說法律之演進,看得明白。英國的議會派雖說想支援普通法庭的至高無上,實際上這法律與時代相去過遠。公平法被皇廷牧師法庭(Court of Chancery)引用,事實上無從阻止,1660年查理第二的復辟之後尤甚。此時被引入的案件,牽涉到若典當間死亡,當時借方的權利、子女財產權的保障、破產、合同、股份和船舶所有的支配,以及欺詐內涉及“過分的施用誘導力”(undue influence)的原則Plucknett;pp�690…691�。而且引用的情節積少成多。當初公平法不顧成例,現在它自己也創成例,於是公平法與普通法對流。1689年賀爾特(Sir John Holt)為首席法官(他任職於King’s Bench,此法庭與Court of mon Pleas同為普通法庭),他即決定今後有關商人的案件,照商業習慣裁判同上,p�246。。假使社會上沒有相似的變化,他的更革,縱不引起普遍的反對,也難行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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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資本主義”的認識(13)

光榮革命的前後,政治制度的改革,不以立法和行政做主宰,而以司法為主。克拉克爵士綜合前後情形,有下面一段觀察:司法衙門和法庭不斷地工作,除了幾個月之外,用法庭的裁判去樹立法規的情形總是在進度之中。[相反的]改革法律的呼聲雖高,但是危機一發生,縱在最革命的關頭,有關土地[的買賣佔領押當]與商業合同各事,卻連一樁立法,也沒有做出來Clark,The Wealth of England from 1496 t